商事争议调解
调解员守则

    一、为规范调解员的行为,确保调解案件的质量,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二、调解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积极、主动地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调解员应积极参与本调解中心组织的培训项目以及相关活动,以保持和提升与调解相关的知识与技能。
    四、调解员被确定调解具体纠纷的,有义务向调解中心告知可能引起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其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调解案件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前曾与当事人或代理人讨论案件情况或提供过咨询的;
   (三)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前或调解进行中接受过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四)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的;
   (五)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六)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的;
   (七)其他可能对调解员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
    五、调解员在调解程序正式开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基本程序、调解员在调解中的作用等事项。
    六、调解员应认真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调解职责,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运用创造力与经验,协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达成调解协议。
    七、调解员应对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全部信息保守秘密,但法律规定应当披露或双方当事人同意披露的情形除外。
    八、调解员不得在调解中心调解的纠纷争议中担任代理人。经调解的纠纷若发生仲裁或诉讼,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不得在仲裁程序、司法程序中作为仲裁员和法官,或者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证人。
    九、调解员不得有欺骗、胁迫、诱导等有违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形发生。调解员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并不得对纠纷当事人保证调解结果。
    十、调解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利用参与调解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十一、本守则由中国法律咨询中心调解中心解释。
    十二、本守则自年2013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