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却顾所来径 践行法治路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原主任 魏家驹

    今年是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成立三十周年,从1984年到1989年,我参与了法律咨询中心筹备和初创的历史阶段。现将查阅书面资料和个人记忆中的点滴事项采集一二,以此作为纪念。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咨询中心)是在党中央热情关怀指导下诞生和成长起来的。
    1984年10月间,中国法学会《关于成立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的报告》得到了时任政治局委员习仲勋同志的批准;同年11月17日,咨询中心在人民大会堂正式宣布成立。习仲勋、彭冲、阿沛?阿旺晋美、十世班禅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到会,中国法学会会长张友渔、王仲方主持会议,习仲勋在会上做了热情洋溢而又十分精辟的讲话(以下简称《讲话》)。在这不足一千字的讲话中,解决了对法律咨询工作的认识问题,法律咨询工作的定位以及应有的作风问题。
    在谈到法律咨询工作的重要性时,《讲话》认为,组织专家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生机勃勃地沿着法道迅速发展”;对改革开放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必将大大促进中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同时,法律咨询的开展还可以帮助我国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把涉外经济活动建立在可靠的法律基础之上。” 把法律咨询的重要性提升到如此高度,极大地鼓舞了与会的法律界人士。毫无疑问,《讲话》是指导我们做好法律咨询工作的重要文件,但它的意义远不止于此。它深入地论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障作用,强调要把涉外经济活动建立在可靠的法律基础之上。这样,社会主义经济才能生机勃勃地沿着法治的轨道健康发展。这是多么鲜明的法治观点啊!它的前瞻性与 正确性已为三十年来的实践所证实,它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历史文献。
    谈到法律咨询的定位,《讲话》把当前的法律咨询工作定位于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聚焦于我国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过程中涉及到的诸多法律问题,这就区别于对民事、刑事一般法律问题提供的咨询。
    谈到务实、认真的作风,《讲话》号召从事法律工作的专家, “要有牢固的务实精神,一定要脚踏实地、认真做好每一件咨询事项,要加强调搜芯浚欢咸岣咦裳柿俊保耙惺凳虑笫堑淖鞣纾砺劾丛从谑导谖亍⑵笫乱档ノ惶峁┓勺裳窕疃校欢ㄒ凳导省⒔夥潘枷搿⒘私庑挛侍猓玫匚 化建设服务”。
    咨询中心是由中国法学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两家合办的,所以《讲话》强调的研究作风问题对我们极具针对性。科研人员渴望有更多的机会联系实际,咨询中心恰好给他们提供了这样的一个平台;他们渴望在改革开放的法律事务中一展身手,咨询中心满足了他们的这个要求。由于王仲方同志的因势利导,在整个咨询工作中,一直充盈着一种朴实的调查研究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
    咨询中心的专家队伍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常年聘请的法律咨询力量,主要是一些当时活跃在涉外法律战线上的中坚人物,他们当中有谢怀颉⒁ψ场⒐倏怠⒗罴位⑼跏孛⒎炎诘t、冯大同、 俞康年等;二是聘请老一辈有声望的专家作为顾问,诸如李浩培、邵循怡、沈达明等;三是聘请的一批专家,如郑成思、冯法祖、魏润泉等,参加一定的专题与专案的研究。现在他们当中,李浩培、邵循怡、沈达明、谢怀颉⒗罴位⒎氪笸⒂峥的辍⒅3伤嫉纫丫肟颐牵撬嵌匀嗣窆埠凸ㄖ谓趟鞒龅墓毕祝嗣撬涝睹恰
    咨询中心有一个十人的精干的工作班子,首席法律咨询顾问徐鹤皋、谢怀颍妫P旌赘奘欠ㄑ史ㄑ芯渴抑魅危蟮H沃泄史ㄑЩ岣被岢ぃ凶欧岣坏墓史;谢怀蚴俏夜穹ù笫Γ挥穹ǖ陌倏迫椤W裳恐魅挝杭揖裕敝魅纬轮斐小⒊卤濉3轮斐性诿拦蘖侥辏煜び⑽模び谟胪馍烫概校D甑H沃泄聊竟こ坦荆ㄒ韵录虺浦型凉荆┓勺裳宋省3卤宕邮峦饷撤墒滴穸嗄辏て谧ね猓H沃泄瞪璞附隹谧芄痉勺裳宋剩被褂ζ溉毡拘芄茸橹晔交嵘绲H畏勺裳宋剩晌蕉陨嫱馍涛窦萸峋褪臁A轿灰滴裰鞴苤J缑簟⒄粤眨诰咛灏炖矸敝氐姆勺裳滴竦耐保垢涸鹑粘5男姓芾砉ぷ鳌
    改革开放之初,各个涉外部门对法律咨询求贤若渴,习仲勋同志讲话后,又掀起了一阵寻求法律咨询工作的热潮。咨询中心成立初期,同时担任了在京地区八大贸易总公司、建设银行总行、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海关总署等单位的法律咨询顾问,迅即投入改革开放的前沿工作。
   以下是咨询中心初期工作的概况。
    第一、全程参与大型中外技术洽谈会,事前讲法,现场释法。
这是改革开放初期法律咨询服务刚刚开头的一个特例。1984年11月25日至12月5日,中国纺织进出口公司在南京召开全国纺织品技术洽谈会,会议特为法律咨询顾问提供工作间,大会期间咨询中心的同志从早到晚为大会提供法律服务,各方面对法律咨询服务表示满意。
第二、不断研究发生的新问题,及时提供法律咨询。
    咨询中心担任的重大法律咨询工作常常涉及巨额经济利益,同时伴随重大的、甚至全新的法律关系。例如,1989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聘请陈秉五领导的一个工作班子担任法律咨询顾问,在遇到的诸多法律问题中,首先就是土地转让的可行性和明细的措施,在既无法律可援、又无前例可循的情况下,经过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逐步摸索出一套于法可行、 于实务又可操作的条款,订入合同。这个合同后来又为沈阳、营口 和宁波等地订立相关合同提供了范本。
    又如,1986年陈朱承担任中土公司法律咨询顾问期间,协助该公司追回被拖欠的巨额工程劳务款。在子公司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经过艰苦的谈判,促其母公司承诺代为偿还;又用期票方式解决了分期偿还的难题,使问题得以顺利解决。中土公司是个劳务输出的大企业,陈朱承在为该公司担任法律咨询顾问的六年中,积累了丰富的劳务出口实务经验。
    为解决经济建设项目的融资问题,我们经常采用的方式是,为借款方提供法律意见书,相当于在法律上为背书:从而帮助借款的企业得偿所愿。 
    咨询中心深厚的学术研究背景,使我们的专家习惯于将从事法律咨询实务的经验,转换为法学研究课题。因此,在开展法律咨询工作中,常常在顺利完成咨询任务的同时,得到理论上的成果。
咨询中心在主编《涉外经济合同实务》一书时,陈朱承胜任愉快地写出《国际劳务合同》一章。同样,陈秉五熟练地撰写了该书《整套机械设备出口合同》一章。
    第三、通过“咨询意见”和“要报”提供咨询中心研究成果。
    咨询中心常用的法律文书,一种是针对具体问题的“咨询意见”,另一种则是综合各方面信息,就涉外法律中的前沿问题、新问题,经过初步研究,整理上报或报送有关部门的“要报”(或“情况反映”)。
    “咨询意见” 一般是一事一文,一问一答。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就当时屡有发生的外商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牟取暴利案件,征询是否可以通知银行停止支付信用证下的贷款, 咨询中心就此提出有关国际惯例的咨询意见。
    “要报”是王仲方同志指定我们一定要做好的硬性工作指标, 我们从实际中体会,“要报”也是最能及时反映前沿问题和我们咨询工作的质量的。我们在不同时期、用不同的编号,前后所写总计不下35份“要报”,就其中有代表性的,略举以下两例。
    1、为应对当时海上走私采用母船停泊公海而派遣小船接应走私 货物的新特点,组织专家研讨后写出两期“要报”,借鉴国外判例,可认为母船与小船已构成犯罪团伙,与母船本身进入领海并无二致,因而可以实行紧追。
    2、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发达国家开始对我提起反倾销诉讼。这是在我国对若干商品经营权陆续下放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其中咨询中心受聘担任法律咨询顾问的土畜产总公司其下辖分公司即有鬃刷和蜡烛两件。对此,我们一方面配合有关的分公司做好应诉准备,协助他们收集辩驳的证据,接待美方调查官员,协同聘请的美国律师在美国出庭应诉。另一方面,我们认为这一新动向应当及时上报,并知照有关部门引起注意。为此,我们先后整理了4份“要报”或“情况反映”,并将“要报”内容请《光明日报》作为该报的内刊直接报送中央。
    第四、通过法律咨询,积极推进信托立法。
    这是咨询中心经过前后17年不懈努力,获得的一项重要成果。在咨询中心筹备阶段,一件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受托的国有资产案件,引起了党中央的关注。时任中央书记处书记的陈丕显同志,召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与咨询中心的法律专家,讨论如何认定案情并做出处理。取得共识后,案件很快得到处理。在研究过程中,我们体会到中央领导关注这类问题的深意。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我国有企业在海外开拓经营的情况将越来越多,这类问题势必不断出现,因而必须从制度上解决才能根治。带着这个问题,我们深入查阅国外法律资料,并广泛地与香港、英国、美国法律人士探讨,结论日益清晰,那就是英美法系特 有的信托法是可供解决问题的一项最佳选择。为此,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议引进信托法律机制,并于1987年4月8日首次以《关于内地企业与香港地区、美国和英联邦国家通过信托制度,进行投资活动的法律意见书》报送有关部门,受到重视开始试点。
    随着形势的发展,仅凭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协议维系,没有法律 依据,显然是不够的了。因而,需要尽快制定信托法。我们通过多 种渠道向上反映,最终有了结果,1993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正式成立信托法起草组,第一任组长江平教授,两名顾问 由谢怀蚪淌诤臀业H巍
这时我们的工作方式逐步转为在媒体上开展宣传。1994年2 月,我在《国际商报》上发表《运用信托制度,保障海外企业的资产》 的长篇论文;同年接受了《中国市场经济报》的采访,发表《信托业亟待法制化》并在第一次信托业大会期间发表《加强法律意识,根据信托特点,开创信托业的新思路》。
    信托法起草组以后经过改组,草案历经至少七次修改,终于在 2001年4月6日公布。从此我国经济生活中又多了一项基本立法调 整,更为我国对外投资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五、总结、提炼法律咨询的丰富实践,撰写专著,增强国人 在涉外活动中的法律意识。
    在办理涉外法律实务中,我深切地感到,我海外工作人员常常对国外法律缺乏基本了解,不善于运用当地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有针对性地编写了一册《在境外依法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实用手册》作为内部资料,供有关部门海外工作人员参考使用。该书侧重于保护人身自由,目的在于告知使用这本书的读者,在西方国家诉讼中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些基本知识。
    咨询中心的法律实务是科研工作的富矿,咨询中心又是法学精英的荟萃之地。把专家们的法律咨询经验集中起来,整理出来,就是一部现成的、高质量的涉外经济法律实务的宝典。基于这种考虑,咨询中心组织自身的专家编写了一部《涉外经济合同实务》于1989年出版。
    王仲方同志为《涉外经济合同实务》一书写了序言,指出“该书收录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资经营等合同格式,汇集成册,中英对照,便于查阅和工作中借鉴,作者对于这些合同的串讲和比较研究,又为读者了解各该合同的要点提供了方便。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尝试,从某个意义上说,又带有开拓性”。
    以五年为一个周期,1994年咨询中心又出版了《最新涉外经济合同实务全书》,这是前书的创新版,仍由咨询中心组织编写。和前书不同的是写作班子扩大了,不限于咨询中心的专家,还有研究人员、仲裁员、律师,这个结构可以使我们从教学、研究、仲裁、律师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去反映涉外经济法律实务,并从较高层次去探讨研究。内容也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信用证、整套机械设备进出口合同、信托合同,对原有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则增加了最新的条款和新的理念。
    咨询中心因应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顺势而生,得到党中央的直接关怀和法学会的坚强领导。旗下聚集了众多的法学界精英,真可谓正逢其时,上呼下应,风生水起,左右逢源,因而有过一段时期的辉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长足发展,各地律所及法律机构纷纷建立,咨询中心早已不再一枝独秀,咨询中心的后继者们将在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中继续开拓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