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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四) 隐瞒接触史?三无口罩?疫情之下会触犯刑法!
编者按: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严格,但也出现了很多违法行为,有的本应主动接受排查、配合隔离治疗,却抗拒隔离,有的为牟取暴利,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用品,给疫情防控造成巨大隐患。今天清明君为大家整理不服从居家隔离规定或者隐瞒接触史、阻断交通、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野生动物交易等行为可能触犯的法律法规,希望大家在非常时刻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协力共战疫情!

注:本文数据、案例、资料等内容来源于国务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及其官网。

不服从居家隔离规定或隐瞒接触史

图/视觉中国

疫情发生以来,出现多起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隔离,或者密切接触者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出行日期信息,对已有的发热咳嗽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的情形。针对此种行为,青海、广西玉林、江苏徐州等多地警方对相关人员以涉嫌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江苏无锡某街道追踪到黄某、丁某携携2名儿童从武汉到无锡投奔黄某妹妹一家,该户共有9人。辖区街道、社区及派出所随即电话联系丁某一家进行居家隔离,但该户9人拒不配合,且出现在楼梯咳嗽乱吐痰、未佩戴口罩出行等情况,公安部门配合疾控机构对丁某一家强制执行定点隔离。山东济南一确诊女子,其3名家人隔离期间逃离,已被找回采取强制措施;青海西宁一确诊患者多次主动与人群密切接触,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同样,非典期间也有类似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如被告人王某,系某中西医结合诊所法人代表。2003年4月24日,王某收治发热病人成某,5天后,成某因治疗效果不明显转院,5月8日被省胸科医院确诊为“非典”(SARS)病例。期间,王某指派护士张某护理治疗,致使张某被直接感染。王某因怕被吊销营业执照,于5月3日悄悄将护士张某辞退,致使张某在某大型城市滞留6天。在此期间,王某与其电话联系两次,却未向有关部门汇报任何情况。张某其后回到老家,私自输液进行治疗,先后与31人密切接触,涉及6个乡、9个村、4个单位,造成“非典”疫情传播,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后王某被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图/视觉中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有权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拒绝隔离治疗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阻断交通

图/视觉中国

村口拦路设卡、堆土方阻断交通、封堵武汉返乡人员住宅......这些“防控”措施涉嫌违法,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入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

因疫情严重,各地出现多起将过期口罩更换包装后在微信上销售,销售“三无”一次性医用口罩,销售假冒“3M”口罩等案件, 江苏、天津、广东佛山等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严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公安部于2020年2月2日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求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中央网信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林草局、药监局等部委(局)于2月2日召开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和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执法行动,强调要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未按规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擅自生产销售的行为;严肃查处以普通、工业用防尘口罩冒充医疗用口罩,重新包装销售过期失效口罩的行为;严肃查处不符合安全防护标准要求的产品;严厉打击哄抬价格行为;严厉打击违反法律规定回收利用和经营医疗废弃物的行为。

野生动物交易

图/视觉中国

疫情就是命令!各地紧急叫停野生动物交易。最高检、公安部均下发通知,依法严厉打击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日前,最高检也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强调,严惩各类涉疫犯罪和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公安部也下发紧急通知,严打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部于2020年1月31日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野生动物保护、交通运输、动物防疫、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网络监管等部门,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市场经营、网络销售等环节开展全面排查。要深入农家乐、饭店酒店、花鸟宠物市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等场所进行大清查、大整治,切断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渠道。要对辖区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集群活动地、候鸟越冬地和迁徙通道等进行严密巡查,坚决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对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案件,各地要迅速核查,构成刑事案件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同时,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疫情医疗废物和含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打击,防止造成二次传染。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中央网信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林草局、药监局等部委(局)于2月2日召开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和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执法行动,强调疫情期间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严查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不得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等。

注:本文数据、案例、资料等内容来源于国务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及其官网。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