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前沿问题系列研讨会第四次会议综述

    2010年6月17日,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主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研讨会第四次会议在对外经贸大学举行。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主任苏号朋教授主持开幕式,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河山副会长主持了会议的议题研讨活动。
    研讨会上,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党总支部书记王晓川教授致辞。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报挥发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首先就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做综合发言。随后,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曹三明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学系主任黄勇教授、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吴景明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陈剑副主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徐海燕教授、外经贸大学陈杭平博士分别就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能否作为第50条民事赔偿的诉讼主体而具有诉讼资格、举证责任、特殊行业的制度合理性、文化产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惩罚性赔偿使用范围、惩罚性赔偿不以成交价作为标准、立法理念、虚假代言人的连带责任、是否设定最低赔偿额、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河山副会长认为,此次研讨会获得了很多非常好的建议。今后,对于惩罚性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侵权的特定行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刑事责任以后的财产责任等问题仍可以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与讨论。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