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前沿问题系列研讨会第三次会议综述

2010年4月26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前沿问题研讨会第三次会议在京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学院共同举办,旨在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工作。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由于小额消费争议大多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现行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传统的简易程序比普通程序有许多简易之处,但对小额消费诉讼的当事人来说,适用传统的简易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和费用仍然是无法承受的,他们需要一种更为简易化的程序,即比传统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小额消费诉讼程序。

“能否对现有的简易程序二审终审原则进行突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提出。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双方的民事主体是平等的,而在消费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是商家,一方当事人是消费者,消费者打官司得自己掏钱,而商家的诉讼费用却可以打入经营成本,双方的诉讼地位是不平等的。同时,小额消费诉讼标的比较小,适用二审终审制得不偿失。当然,这也面临一个如何与现有简易程序衔接的问题。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争议焦点就是,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外,有没有必要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有一种观点认为,有必要在简易程序之外再规定一个小额诉讼程序。因为在基层法院存在大量的小额债务诉讼,其中标的额在2000元以下的人身损害、相邻权纠纷等案件,占到案件总数的20%左右,这些案件若仍然按照现在的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运行,诉讼成本太高;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简易程序已经简化到了不能够再简化的程度,因此没必要再对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加以严格区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孙虹指出,小额诉讼有着不同于其他类型诉讼而独立存在的价值取向,因此,对这类小额诉讼应该设置一种单独的程序,它的设立取决于一种独特的价值取向与司法理念。那么,在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在立法上应当确立什么样的“小额”参考标准呢?

有一种观点认为,对财产权益性质的争议案件,应当以5万元作为划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金钱支付请求的案件,可划定5-10万元的标准,然后授权各省(直辖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各自的标准;也有观点认为,应当按照程序多元化的价值理念来贯彻和实行各自独特的价值功能。确定适用于小额诉讼所涉及标的金额的标准应当以一般居民一般收入状况和消费经常性规模来确定。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城市普通居民的月收入大都在1000元至5000元以内,因此,将小额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标的金额确定为5000元以下。

与会专家表示,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实行一审终审,既能保障司法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更多地发挥其解决纠纷实现正义的功能,又可以使分散的零星的小额利益得到救济,还可以为当事人行使程序上的选择权提供机会,也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相适应原理的实现提供了可能。
消费仲裁困难重重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5种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消费争议的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仲裁,就是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在行政调解无效、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和解的情况下,经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便可将消费争议纳入仲裁程序审理,由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相对于对簿公堂,这是一种温和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并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裁决。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法院的裁决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裁决书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双方不得上诉。对裁决结果,如有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相比,一裁终局的仲裁具有短、平、快的特点,而且价格低廉。仲裁与诉讼相比还有一大优势,就是仲裁的开庭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可以很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同时使纠纷得以悄悄地解决,不会影响当事人的声誉。但是,现有的仲裁机构普遍对小额消费仲裁重视不够,原因就是仲裁机构贵族化,高昂的仲裁费令消费者望而却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现有的仲裁机构应进行改革,规定“凡诉必立”,甚至对小额消费仲裁不予收费。保护消费者利益关系到千家万户,站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角度上,应将消费仲裁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河山介绍说,由于商事仲裁机构数量少,解决纠纷的成本高,老百姓提起仲裁不够便利,所以很难解决消费纠纷的问题,实践中的消费仲裁制度完全被架空了,因此需要在这次修改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办法。“消费仲裁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化解纠纷作用巨大。目前仲裁机构的设置是一座城市一家,比如北京的仲裁机构,相信很多消费者都不知道在哪里,而且消费者如果为了一瓶醋发生纠纷要去仲裁,来往的路费就要高于纠纷值,显然得不偿失。如何解决仲裁难呢?最近浙江省出台一个规定,将仲裁权授权到各地的消协,而且提倡仲裁不收费,此举极大方便了消费者行使权利。消法修改时可以借鉴这一条,将仲裁机构委托给基层,聘请培养一批退休人员担任义务仲裁员,化解纠纷。法律对此要有明文规定,否则各地很难实施。”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李国光最后表示,此次会议在消法的救济制度等方面达成了共识,今后在处理小额消费诉讼一审终审与新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关系上、消费纠纷仲裁与新仲裁制度协议条款等核心内容的关系上、行政调解与国家司法改革的关系上,仍需要继续研究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