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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7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对7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3宗操纵市场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内幕交易及违法持有、买卖股票案,1宗内幕交易及信息披露违法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

  在3宗操纵市场案中,2015年7月10日至8月28日,深圳市中鑫富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富盈)控制使用“四川信托-宏赢七十三号”等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的11个交易子账户,投资者吴峻乐控制使用“厦门信托-凤凰花香二号”等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的18个交易子账户和4个个人账户,通过集中资金及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所控制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价格,反向卖出获利。其中中鑫富盈、吴峻乐操纵“特力A”股票价格分别获利约1.5亿元、1.7亿元,操纵“得利斯”分别亏损约0.3亿元、1.8亿元。中鑫富盈、吴峻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第(3)项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中鑫富盈实际控制人李建林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中鑫富盈违法所得约1.5亿元,并处以约4.4亿元罚款;对李建林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没收吴峻乐违法所得约1.7亿元,并处以约3.5亿元罚款。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5月4日,唐隆控制使用“夏某艳”等20个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影响“渤海活塞”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期间股价涨幅77%(按复权价格计算),获利约3,059万元。唐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第(3)项、第(4)项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唐隆违法所得约3,059万元,并处以约9,178万元罚款。2015年7月1日13时13分41秒至13时31分59秒期间,叶兆平控制使用“田某”、“巢某游”、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金赢12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账户共3个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取盘中拉抬、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交易“飞马国际”,获利约34万元。叶兆平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第(3)项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叶兆平违法所得约34万元,并处以约103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2013年8月8日,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华控股)高层汤某、翟某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集团)高层雷某阳初步讨论申华控股重组事项时,确定朱岩(华晨集团资本运营部部长)负责配合相关工作,其为申华控股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岩控制使用“朱某明”账户交易“申华控股”。徐英系华晨集团办公室主任,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雷某阳、汤某、翟某均有联系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使用“包某峰”账户交易“申华控股”。投资者孟庆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祁某民(华晨集团董事长)、汤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使用“宁某辉”、“孟某华”账户交易“申华控股”。投资者李俊与因履行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杨某毅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申华控股”。朱岩、徐英、孟庆虹、李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朱岩违法所得约2万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徐英处以5万元罚款;没收孟庆虹违法所得约241万元,并处以约241万元罚款;对李俊处以5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及违法持有、买卖股票案中,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炬华科技)董事长丁某华是炬华科技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相关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潘荣伟与丁某华联络频繁,潘荣伟控制使用“潘某荣”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炬华科技”,盈利约14.2万元。潘荣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对潘荣伟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约14.2万元,并处以约42.7万元罚款。此外,潘荣伟在我会浙江监管局工作期间,实际控制“潘某荣”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共获利约13.7万元。潘荣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第1款之规定,鉴于潘荣伟已向有关部门上交了违法所得,对该项行为,我会决定对潘荣伟违法买卖、持有股票违法行为处以约41.1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及信息披露违法案中,李某某为许某某收购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朱康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李某某联络频繁,控制使用15个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博元投资”股票约3,706万股,成交金额约3.2亿元。朱康军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构成内幕交易。同时,朱康军实际控制“齐某某”等4个账户于2014年12月19日累计持有“博元投资”约1,120万股,达到“博元投资”已发行股份5%以上,朱康军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02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朱康军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朱康军内幕交易行为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合计罚款90万元。

  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深圳市海格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格物流)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间,海格物流与控股股东深圳市奥世迈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共发生113笔关联资金交易。此外,2014年5月28日,梅春雷(海格物流董事长兼总经理)转款1,000万元给海格物流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海格天原物流有限公司(简称海格天原),同日海格天原将1,000万元转给海格物流,2014年6月5日、6日,海格物流将上述1,000万元直接还给梅春雷。对于上述关联资金交易,海格物流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海格物流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梅春雷、赵积虎(海格物流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阮继红(海格物流财务负责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海格物流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梅春雷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赵积虎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对阮继红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