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全面规范和明确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管辖法院、审判组织形式、案件审理基本原则、立案审查材料内容、对被判刑人转换刑罚的原则与方法、刑期折抵原则等一系列内容。
据了解,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该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同意基于人道、互惠原则,在请求方、受请求方及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确定人)。”依据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相关约定,两岸开展了被判刑人移管合作,截至今年3月底,大陆方面已向台湾地区单向移管了5批19名在大陆服刑的台湾被判刑人回台服刑。
规定明确,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接收被判刑人回大陆服刑,应当同时提交申请机关制作的接收被判刑人申请书、被判刑人系大陆居民的身份证明、台湾地区法院对被判刑人定罪处刑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和执行文书等相关材料。
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就是否准予接收被判刑人作出裁定,情况复杂、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接收的,应当依据台湾地区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并参考其所定罪名,根据刑法就相同或者最相似犯罪行为规定的法定刑,对台湾地区法院确定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予以转换。
规定明确,被判刑人被接收回大陆前已在台湾地区被假释或保外就医的,或者被判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申请或者同意回大陆服刑的书面意见中同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并审查,并作出是否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专家认为,规定的出台将使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案件有据可依,对于深化两岸司法合作,丰富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