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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挥检察职能 保障非公经济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专门制定下发了有关文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

  最高检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防止发生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等问题,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是影响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证照颁发审验、金融贷款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向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的犯罪。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妥善处理发展实体经济、规范和发展民间投资及民间金融机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领域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注意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企业相互拖欠资金、民间借贷、房地产等领域风险,避免因执法不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2015年,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明确提出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最高检还出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明确要求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在执法办案中,检察机关注意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等界限,强调既要充分履行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又要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防止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