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宪法意识,激励和教育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正式公布并施行。
据介绍,为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宪法宣誓仪式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近年组织开展法官宣誓情况,研究起草了《办法》。
《办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须进行宪法宣誓,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须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办法》明确,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领誓人、宣誓人统一着法袍或者其他制式服装、正装,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举行宣誓仪式时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办法》适用范围不包括地方法院国家工作人员,但各地法院在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具体组织办法未出台前,组织宪法宣誓仪式时可以参照《办法》执行,举行重要活动时组织的重温誓词活动,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