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如果该草案通过,将终结中国资产评估行业20多年没有一部统一法律的历史。三审稿较两年前的二审稿有了不少变化,其中一大亮点是体现了近年来国家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在国家取消了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等职业资格准入背景下,重点规范了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从业行为。
原草案规定,国务院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评估行业发展。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提出,按照目前的管理体制,评估行业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个部门分别管理,建议还是明确由各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管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建立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有利于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但鉴于目前有关部门意见分歧比较大,同时考虑到各评估专业类别虽然同属评估行业,但也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为最大程度取得共识,建议暂不改变目前分别管理的体制,删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的规定。
原草案规定,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评估师、评估机构作为专业人员和机构,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外,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建议予以明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上述建议。因此,草案三审稿规定,评估师执业、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原草案规定,评估师、评估机构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只规定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不够全面,应与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衔接。因此,草案三审稿规定:评估师、评估机构不得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同时,对法律责任作相应修改。
原草案规定,国家实行评估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不得执业。有的部门、行业协会提出,国务院已经取消了有关评估师的职业资格准入,改为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只有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资格准入因为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依据而予以保留,草案应当与这一改革要求相适应。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评估师是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取消职业资格准入后,对可以从事评估业务的人员依然要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应当加强对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管理,对考试的组织、考试办法的制定等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第二章章名由“注册评估师”修改为“评估师”,相应删去有关评估师执业注册的规定,明确国家对评估师实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是明确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三是明确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由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颁发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四是明确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