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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我国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1998年开始实施至今从未进行修改。随着新环保法的发布实施,条例与现实与上位法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

    受国务院委托,环保部完成了新条例的修订,目前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条例)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明显加大被认为是新条例最大亮点之一。环保部表示,新条例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规定。

    根据新条例规定,违反条例可责令停止建设;可责令恢复原状;可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新条例取消补办环评手续规定

    据环保部介绍,条例的修订充分考虑到了与新环保法的衔接,“环保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新条例不再重复,以提高条款的操作性。”据环保部介绍,新条例取消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减少审批事项。

    环保部认为,新条例创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申请和受理、技术评估、不予审批情形等方面细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操作性。同时,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作为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强化‘三同时’和事中事后环境监管。”环保部指出,根据上位法,条例修订稿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与排污许可制度进行衔接。根据新条例,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以排污许可替代竣工环保验收;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调查,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就“三同时”与排污许可的衔接,环保部表示,新环保法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地位,但由于排污许可相关法规尚未颁布实施,需要在条例修订中对“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进行规定,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环保部指出,根据新条例要求,“三同时”执行报告成为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条件之一。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许可后,环评内容和要求融入到许可证核发中,成为环保部门环境执法依据和企业守法文书。

    环保部门应建立违法行为档案库

    新条例设立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保部明确,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环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等。

    新条例要求,建设单位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和公众参与情况说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除外);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环境监理开展情况和环境监理报告也应公开。

    对于地方政府以及环保部门的公开义务,新条例提出,包含可能有重大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或者区域规划;可能有重大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等4种情形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开的内容。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信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及违法处罚信息、排污许可管理相关信息等6项内容则属于环保主管部门应公开的信息。

    新条例特别提出,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档案库,记录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环境监理机构、竣工验收机构环境违法信息,向社会公开,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证券监管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新条例罚款规定多达近二十项

    对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的加大被认为新条例的一大亮点。对此,环保部透露,新条例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规定。“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环保部认为,新条例还加大对政府和环保部门的责任追究。记者注意到,新条例有关违法的罚款规定多达近二十项。

    对于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即擅自开工建设的三种情形,新条例规定,由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如果一个建设项目投资是一个亿,按百分之五以下处罚,罚款可达500万。”有法律专家表示,目前,投资额度达百亿的项目不在少数。他认为,新条例的这一处罚规定力度确实不算小。

    除了这一规定外,对于建设项目被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新条例做出了按日计罚和人身处罚规定,其中,人身处罚是依照新环保法第63条的规定,即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以及行政拘留。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未按排污许可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或者竣工验收机构在竣工环保设施和措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建设项目未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未备案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或者未落实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未公开或者未如实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或者未如实通过在线平台报备建设项目开工信息、投产使用信息的等,这些违反新条例规定的行为均可以处罚五万至一百万不等的罚款。

    环保执法人员现查检查时常遭遇被拒,对此,新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以拒绝进入现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等方式不接受现场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同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法律责任一章还对环评机构违法处罚也做出规定,其中包括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严重失实的等,如果出现这些问题,新条例规定,可吊销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新条例对政府及环保执法人员违法也做出了行政处分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