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最高法发布5起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今日发布5起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

1 罪犯赵威减刑撤销案

2 罪犯鲁龙不予减刑案

3 罪犯管钦志不予假释案

4 罪犯王晓梦不予假释案

5 罪犯黄谨依法收监案

 

案例1

罪犯赵威减刑撤销案

——备案审查中发现之前减刑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撤销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赵威,男,原系重庆市万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万盛区政协副主席(副厅级)。20109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赵威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追缴其所退赃款人民币210000元。判决生效后,赵威于20101013日被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825日止。20125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赵威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613日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赵威服刑期间积极主动检举吴雅、苏怀志等人制造、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线索,经办案单位查证属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再次建议对其减刑。重庆三中院经审理认定赵威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遂于201273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125日止。

2014611日垫江监狱以罪犯赵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再次向重庆三中院提出减刑建议。重庆三中院受理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院于2014711日作出(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485号刑事裁定,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裁定作出后,重庆三中院依法将该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备审查。重庆高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三中院于2014711日作出的(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485号刑事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但重庆三中院201273日作出的(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中将罪犯赵威举报他人的行为认定为重大立功,并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确有错误。经查,赵威举报吴雅、苏怀志等人制毒贩毒之前,公安机关已经将吴雅逮捕,故不能认定赵威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裁判结果

重庆高院于20141231日作出(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73号刑事裁定,撤销重庆三中院(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罪犯赵威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826日起至20161225日止。

案例2

罪犯鲁龙不予减刑案

——罪犯狱中窃取他犯财物受警告处分,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鲁龙,男,汉族,无业,原判认定其于 20072月伙同他人携带凶器实施抢劫两起,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使被害人崔某死亡,共抢劫现金540余元及价值12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在共同犯罪中,鲁龙系主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0911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鲁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已赔付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11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鲁龙的刑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以鲁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再次提请对其减刑。河南高院于201532日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于3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鲁龙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又因多次窃取他犯财物,经教育仍屡教不改,于2012830日被警告处分1次。

(二)裁判结果

河南高院认为,罪犯鲁龙犯盗窃罪刑满释放后再次纠集他人两次实施抢劫犯罪并致一人死亡,且系主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服刑期间虽积极参加劳动和教育改造,但多次盗窃他人财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恶习未革除,需要进一步接受教育和改造。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不能认定鲁龙确有悔改表现。遂依法作出对鲁龙不予减刑的裁定。

案例3

罪犯管钦志不予假释案

——对犯罪情节恶劣,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财产刑的故意伤害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管钦志,男,无业,原判认定其与同案犯龙某等人案发前经常在贵州省黄平县境内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并在多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发放高利贷等,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管钦志伙同龙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白某过程中,多次殴打被害人,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在共同犯罪中管钦志系从犯。2011109日贵州市黄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判处管钦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1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以管钦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假释。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将管钦志的基本情况通过互联网予以公示,并依法提讯了该犯。

铜仁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管钦志在考核期间共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但原判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