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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废止一批司法解释

最高检日前发布决定,对最高检单独制发的12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14年底以前单独和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除对以上单独制法的予以废止外,经征得有关单位同意,还对最高检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据了解,在这些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中,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监管机关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监管职务的人员能否成为体罚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体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备案工作的通知》等,这些司法解释和文件因为有关法律修改后作出调整或者有了新的明确规定,因而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