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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加大对烟草广告严管的力度

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介绍说,新广告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烟草广告严管的力度,为了避免变相烟草广告的发布,新增了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以下为发布会实录摘录:

记者:新修订的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规定,与1995年的广告法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修改,我们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甘霖:1995年的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五种媒介,以及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四类公共场所设置发布烟草广告。同时,工商总局也制定了烟草广告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

这次修订考虑到要严管烟草广告,要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因此,新广告法进一步加大了严管的力度,明确地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同时,为了避免变相烟草广告的发布,新增了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示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

工商机关作为广告监管的执法机关,将依据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强化烟草广告的监管工作,修订完善烟草广告相关的部门规章,严肃查处烟草广告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