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
为确保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志愿专家队伍建设,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经研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有关工作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志愿专家定义
志愿专家是指经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推荐选派,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聘请,在诉讼服务大厅从事志愿诉讼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志愿专家选聘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公益、专业素质强,能长期坚持志愿专家工作。
(二)遵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有关工作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同时,担任志愿专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法学教学或研究工作;
(2)具有相应处理法律纠纷的实务经验。
2、法律实务工作者
(1)法律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信誉,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或不良反映的律师;
(2)知名大型企业资深法务工作者。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志愿专家审核和聘任
(一)经推荐选聘志愿专家的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申请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审核。
(二)对符合志愿专家选聘条件的法学专家、法律实务工作者,由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报送建议选聘名单,审批通过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发聘书。
第四条 志愿专家聘期
(一)志愿专家的聘期由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根据工作实际决定,一般为5年,自聘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志愿专家在聘任期内如有工作单位、居住地变动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由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汇总后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条 志愿专家续聘
志愿专家聘期届满前,由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对志愿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提出建议续聘名单,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续聘,并再次颁发聘书。
第六条 志愿专家解聘
在聘期内,志愿专家主动提出辞职或有以下不称职或不适宜担任志愿专家的情形,由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提出建议名单,最高人民法院予以解聘:
(一)涉及刑事犯罪或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
(二)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违背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有关工作规定,为来访群众提供或约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反志愿专家勤勉审慎义务,严重不负责任的;
(四)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安排的志愿专家培训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安排的咨询任务的;
(七)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志愿专家的;
(八)其他违反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有关工作规定以及不适宜继续担任志愿专家的情形。
第七条 志愿专家培训、考核和表彰
(一)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定期开展志愿专家培训,邀请相关法学专家、实务部门领导或同志等对志愿专家进行培训。
(二)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根据志愿服务次数、咨询案件数量、矛盾纠纷化解效果、咨询行为规范性、来访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对志愿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表彰的重要依据。
(三)志愿专家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表彰。由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向其所在单位提出表彰建议。
1、对于遵守志愿专家工作规则,长期坚持志愿专家工作,工作表现突出,咨询接待效率高、接访效果好的志愿专家。
2、对于劝息有成效,来访群众不再续访的;或者发现确有问题的案件并经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的志愿专家。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7日起施行,2025年5月19日修订。本办法由中国法律咨询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