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的主要内容是LJ(A)和LJ(B)。 LJ(A)共有六卷:第一卷除了导言部分,其他均为有关所有权 (property)的讨论; 第二卷依次讨论了除所有权之外的其他对物权(real right)以及三种对人权(personal right);第三卷完成了家庭法的讨论;第四、五卷展现了政制形式在“历史四阶段”中的纷繁变化。这两卷许多内容都出现在了《国富论》“关于主权者与国家的支出”(Of the Expence of the Sovereign or Commonwealth)一章里;第六卷则是有关“警察”(police)的一卷。 与斯密在课程开始时所计划的框架以及LJ(B)的课程内容相比,LJ(A)显然不够完整。具体而言,在LJ(A)中,家庭法部分的“主仆”一节缺失了奴仆地位的讨论;同时,LJ(A)的家庭法也没有“监护”“家庭犯罪及其刑罚”两小节的内容。此外,LJ(B)271页及其之后的讨论都无法在LJ(A)中找到对应内容。这些内容包括了警察部分最后的十三至十七小节 ,以及岁入部分和军备、国际法部分。尽管如此,虽然LJ(A)在体系上并未完全还原斯密的法理学课程,但从内容上讲,LJ(A)却比LJ(B)多了接近1.5倍。换言之,LJ(A)虽然不够完整,但却比LJ(B)厚实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