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专家诉讼服务
最高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工作规则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当事人及来访群众提供诉讼咨询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保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下称志愿专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聘请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志愿者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来访接待规则》等文件规定,结合志愿专家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志愿专家工作的基本原则

志愿专家从事咨询接待工作应坚持遵循严格依法、公正为民、严谨专业、认真履责的原则,热情接待当事人及来访群众,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与经验,为当事人提供相关咨询和帮助。

第二条  志愿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   为来访群众提供诉讼咨询,帮助化解矛盾;

(二)   为来访群众提供心理疏导;

(三)为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中的妇女、儿童当事人提供相关咨询和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对于志愿专家提出存有问题案件的建议,经法律咨询中心讨论后,认为案件存有问题,可向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书面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条  志愿专家的工作要求

(一)志愿专家在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咨询接待工作期间应佩戴统一标识,服从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的统一管理,不得为来访当事人提供或约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二)志愿专家在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工作期间,通过当事人及来访群众、或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网络平台等获得的案件情况及相关信息,应严守保密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传播扩散。

第四条  工作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来访接待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志愿专家的工作范围原则上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应受理的案件,包括:

(一)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再审判决的刑事申诉案件;

(二)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行政申诉案件、中级以下人民法院终审且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的行政申诉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国家赔偿案件;

(四)请求督促执行法院尽快执行的执行案件、请求纠正执行行为的执行申诉案件;

(五)其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来访群众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第五条  咨询登记

(一)志愿专家工作实行预约登记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根据当事人及来访群众身份证明,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以及当事人及来访群众的咨询需求,按照志愿专家的专业领域发放咨询号。

(二)受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委托,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负责联系安排志愿专家在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轮值,为当事人及来访群众提供诉讼咨询服务。志愿专家按咨询号顺序接待当事人及来访群众。

第六条  咨询流程

志愿专家应按照工作流程,认真填写工作记录表,规范地开展咨询接待工作。咨询接待时间可以视案件情况适当控制,原则上每个案件不超过一个小时。

志愿专家接待当事人及来访群众的工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一)了解案情。志愿专家通过当事人及来访群众的案情介绍及案件材料,同时登陆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网络平台,了解咨询案件的基本案情及法院接待的处理情况。志愿专家应本着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全面了解案情,准确掌握案件情况。

(二)问明咨询问题及诉求。在基本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志愿专家应问明当事人及来访群众所要咨询的问题及诉求,以便提供针对性的诉讼咨询服务。

(三)给予专业咨询意见。对当事人及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志愿专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客观、专业的解答,提出相应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四)提出问题案件办理建议。对于经咨询接待发现各级裁判确有问题的案件,志愿专家可予以记录,提出问题案件办理建议,为最高院立案庭审查案件提供参考。

第七条  咨询处理

志愿专家咨询接待当事人及来访群众,可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咨询处理:

(一)对于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不属于咨询接待范围的案件,明确告知当事人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接待的案件,应向高级人民法院或其他下级法院反映诉求。

(二)对原审判决明显有错误,符合申诉或申请再审立案条件的案件,志愿专家应详细填写好工作记录表中的问题案件办理建议,留下当事人案件材料,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召集志愿专家集体讨论后形成法律意见,并统一录入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网络平台专家意见栏,供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案件提供参考。

(三)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息诉服判,做好案件的法律解释和说服劝息工作,缓解当事人情绪,避免激化矛盾。

(四)原审判决是否有误难以确定不能当场答复的,可收取材料做进一步的研究,预约来访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对于多次来访,劝息无效;或来访次数不多但申诉明显无理,劝息无效,情绪激烈等来访案件,可予以记录,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统一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甄别。

第八条  情况统计和报告

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对志愿专家的咨询接待情况应当进行定期统计和汇总,并按季度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书面报告。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15年     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