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专家诉讼服务
最高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守则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服务水平,确保诉讼服务志愿专家(下称志愿专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聘请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志愿者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志愿专家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志愿专家的职责:


(一)为来访群众提供诉讼咨询,帮助化解矛盾;


(二)为来访群众提供心理疏导;


(三)为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中的妇女、儿童当事人提供相关咨询和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对于志愿专家提出存有问题案件的建议,经法律咨询中心讨论后,认为案件存有问题,可向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书面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条  志愿专家的权利:


(一)获取与履行职责或开展研究相关的工作资料;


(二)经与有关单位商定,将参加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纳入法律援助、社会实践等考核内容;


(三)对工作突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向所在单位、学校或其上级部门提出表彰建议。


 

第三条  志愿专家应认真勤勉地履行自己的咨询工作职责,热情接待当事人或来访群众,依据法律法规,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与经验,为当事人提供相关咨询和帮助,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


 

第四条  志愿专家应积极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或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组织的培训项目以及相关活动,以保持和提升与咨询工作相关的知识与技能。


 

第五条  志愿专家在咨询服务中如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其独立性或公正性的情形,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再为该案件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以及参与该案件后续的咨询服务工作。该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志愿专家咨询接待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四)其他可能对志愿专家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


 

第六条  志愿专家不得为来访当事人提供或约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第七条  志愿专家对在咨询接待过程中获取的全部信息应严守秘密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传播扩散。


 

第八条  志愿专家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利用参与咨询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九条  本守则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解释。


 

第十条  本守则自2015    日起施行。


 

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