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专家诉讼服务
最高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选聘考核管理办法

 

为服务法治国家建设大局,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服务水平,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法学会负责选聘中青年法学、法律专家学者参与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聘请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志愿者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诉讼服务志愿专家(下称志愿专家)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志愿专家定义

志愿专家是最高人民法院从高等院校、工会、妇联、律师协会、法学会以及心理学协会等单位和社会组织聘请的,参与诉讼咨询、化解矛盾、心理疏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工作,并对咨询服务中存有问题的案件提出意见建议的人员。

 

第二条  志愿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公益,品行良好,爱岗敬业,能长期坚持志愿专家工作。

(二)遵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工作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守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备扎实的法律或心理专业知识,拥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律师作为法学专家、律师担任志愿专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法学教学或研究工作;

(2)具有相应处理法律纠纷的实务经验。

2、律师

(1)从事或曾从事诉讼或仲裁业务,办案经验丰富,担任执业律师五年以上;

(2)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信誉,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或不良反映。

(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志愿专家的推荐方式

(一)志愿专家由中国法学会组织推荐,其来源主要是:

1、中国法学会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地方各级法学会、各学科研究会;

2、高等院校、科研单位;

3、律协、律师事务所。

(二)经各部门推荐自愿担任志愿专家的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志愿专家申请登记表》,经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审核通过,提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备案。

 

第四条 志愿专家的审核和聘任

(一)志愿专家基本情况经审核通过后,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组织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二)对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公益、专业素质强、多次且能长期参加咨询工作的法学专家、律师,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提出建议选聘名单。

(三)经最高人民法院培训考核后决定聘请的志愿专家,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受聘人员颁发聘书,并将受聘人员名单抄送其所在单位。

 

第五条  志愿专家的任期

(一)志愿专家的任期为一年,自聘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志愿专家在聘任期内如有工作变动(长期出国等情况)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汇总后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条 志愿专家的续聘

志愿专家任期届满前,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对志愿专家在任期内的工作予以考核,考核通过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续聘,并再次颁发聘书。

 

第七条  志愿专家的解聘 

在聘任期内,志愿专家主动提出辞职或有以下不称职或不适宜担任志愿专家的情形,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最高人民法院予以解聘:

(一)涉及刑事犯罪或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

(二)在咨询接待过程中,违背《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守则》的规定,为来访当事人提供或约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反志愿专家勤勉审慎义务,严重不负责任的;

(四)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安排的志愿专家培训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安排的咨询任务的;

(七)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志愿专家的;

(八)其他违反《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工作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守则》、最高人民法院《聘请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志愿者办法》以及本规则规定,或不适宜继续担任志愿专家的情形。

 

第八条 志愿专家的考核和表彰

(一)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根据咨询纠纷数量、矛盾纠纷化解效果、咨询行为规范性、当事人满意度等情况对志愿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表彰或奖励志愿专家的重要依据。

(二)志愿专家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由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中国法学会法律咨询中心商定后向其所在单位、学校提出表彰建议,或者由中国法学会颁发表扬信,予以奖励。

1、依照志愿专家工作规则,长期坚持志愿专家工作,对于工作表现突出,咨询接待效率高、接访效果好、录入工作全面优秀的志愿专家应当予以表彰。

2、对于劝息有成效,当事人及来访群众不再续访的;或者发现确有问题的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审查的,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15年     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