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等大量传播的,会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
【专家解读】
王翠霞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该行为可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在此次疫情防控期间该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从而导致虚假疫情消息、扰乱社会良好秩序的违法疫情相关信息大量传播这种严重后果发生的。
该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负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而未履行;第二,行政监管部门已责令其采取改正措施而其拒不改正;第三,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导致虚假疫情消息等大量传播,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消息的大量传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情形:(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上述几个条件必须均满足才能构成此罪,否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只能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6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 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二) 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三)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除一般公民以外,单位也可构成此类犯罪。
根据《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如果在犯本罪的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286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2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1条、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