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疫情防控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会受到刑事处罚吗?
【专家解读】
王翠霞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此类该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对象为犯罪所得。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中的一种就满足本罪客观方面的要求。
在此次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以收购的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但是如果此处的收购行为仅涉及少量赃物且为行为人自用的,一般不认定为犯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但需注意的是犯罪人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也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明知是指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不知道是赃物而实施上述行为的则不应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款的规定,这里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因此,如果非法狩猎行为构成犯罪,那么狩猎而来的野生动物资源应被认定为犯罪所得,行为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野生动物是通过非法狩猎所得还予以收购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31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第2条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第1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