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
从专利技术标准化看“走出去”的话语权之争

李青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法律事务部项目主任

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曾因不掌握技术标准而处处受制于人,DVD企业、企业等海外严重受挫都是惨痛的教训。如今,随着标准制定组织的日益兴起,专利技术标准化过程变得更加复杂,所涉利益也更加广泛,然而却也为我国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提供了机会,近年来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参与制定的国际标准的发布,就充分说明了我国企业在这场行业话语权争夺战中越来越有竞争力。 
  

何为模块经济模式 

从上世纪60年代,在美国模块化生产技术逐渐取代流水线技术,它把复杂产品的产业链按照一定的“块”进行调整和分割,按模块组织生产和供应,制造商只保留产品研发和设计的技术控制,将高度模块化的生产过程外包给供应商。美国跨国公司通常是模块系统的集成商,在模块经济中处于中心节点位置,他们通过制定模块的接口标准,外包非核心价值模块,保留技术含量高且具有高附加价值的核心模块,以此来获取高额利润。 

专利技术标准化背后的行业话语权 

模块经济模式的成功运用使得以美国为代表的跨国公司取得了制定标准的先机,也就进一步获得了行业话语权,为企业获得更大利益提供了新的契机,更使得企业有机会进一步占领市场并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DVD 

我国DVD产业在21世纪初经历了迅速崛起,从2001年出口占世界总交易量的40%,到2002年的70%,增长速度之快令人咋舌。然而,好景不长,由于我国企业并没有掌握DVD核心标准,表面繁荣的DVD产业因巨额的专利许可费用而迅速衰落。 

2000年11月,先是以日立、松下、东芝、JVC、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为代表的6C联盟向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要求,我国DVD制造商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对DVD播放机按4美元/台或者净销售价的4%进行收费,对DVD解码器按1美元/台或者净销售价的4%进行收费。随后,另一家专利保护联盟3C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对涵盖DVD系列的所有产品,包括磁盘、播放机等,收费从15美分到4美元不等。另外,由于DVD格式使用的是MPEG-2视频标准,MPEG-LA也要求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如此沉重的高额使用费不只提高了DVD播放机的价格,抑制了国内市场和全球第二大市场美国市场的需求,更严重的是对我国DVD出口市场造成毁灭性打击,使我国DVD企业非常被动。 

2002年2月,欧盟在3C的请求下,扣押了通过船运的1万台中国制造的未付使用费的DVD机。巨大的压力之下,我国DVD企业被迫与之和解。2002年4月,我国企业同意支付6C每台DVD4美元,支付3C每台DVD5美元。每台使用MPEG2标准的使用费为2.5美元。据不完全统计,我国DVD企业共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30亿人民币。 

这场DVD之战对我国企业而言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虽然我们后来发布了一项新标准EVD,以在政治上预示了“从VCD到DVD均被外国掌控专利局面”的终结,但是EVD高昂的价格(约是DVD的三倍左右)并未被国际市场所接受。 

最终,2005年之后,国内绝大多数DVD企业被迫退出国际市场或被迫进入OEM时代。

Rambus 

Rambus是美国一家主要从事计算机存储器技术开发并将其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以收取专利许可费的公司。1990年,Rambus就其中一项动态随机存储器技术(SDRAM)申请美国专利。之后,Rambus参与联合电子设备工程委员会(JEDEC)一种动态随机存储器行业技术标准SDRAM的制定。在其参与该标准制定的4年期间,Rambus并没有向JEDEC披露其正在申请的与这项技术标准相关的专利。甚至据称,Rambus秘密根据JEDEC标准制定信息修改其正在申请的相关专利申请文件。 

1993年,JEDEC采纳并公布了SDRAM标准,Rambus于1996年退出JEDEC,继续其专利申请,并修改了其中一些申请的权利范围,使之完全与SDRAM标准相符合,最终,Rambus获得了四项专利权。而此时SDRAM标准已经开始进入市场。 

在SDRAM标准成为行业标准后,Rambus声称,该标准涉及了其拥有的多项专利,并开始向使用这项技术标准的公司收取专利许可费用。很多公司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其做法不符合JEDEC的知识产权政策。然而,2000年东芝公司首先妥协,并支付了相应的专利费用。日立公司也在一周后妥协。随后,大部分日本公司都对Rambus妥协。但是,仍有一些公司坚持将Rambus投诉到FTC。 

2002年6月,FTC以5:0的一面倒票数通过表决提起这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政诉讼,指控Rambus违反联邦反垄断法律,故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欺骗全行业标准制定组织,造成或可能造成对竞争和消费者的重大损害。 

2004年2月,FTC对Rambus的指控被行政法官MGurie全部驳回。行政法官根据JEDEC的书面政策,认为Rambus可以保留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信息,因为即使Rambus披露了标准化组织所要求的全部信息,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JEDEC会将一种替代性的技术变为标准。 

2006年7月,FTC撤消了行政法官的判决,认为JEDEC的专利披露政策不清晰。委员会认为:成员们除了互相披露专利、披露与标准制定有关的专利申请之外,还应披露对专利申请的有计划修改或它们想要使潜在的技术受到专利保护而正在从事的活动。 

2007年7月,Rambus就FTC的裁决向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2008年4月,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撤消了FTC的判决,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FTC的裁定,认为没有对竞争构成侵害,虽然JEDEC失去了寻求Rambus的作出最佳许可承诺的机会,但这并不构成反垄断损害。因此,Rambus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了垄断力量,并没有阻止竞争。 

2008年6月,FTC向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提出请求采取大法庭审理方式进行复审,并保留通过提交诉讼文件移送命令诉至最高法院的权利,8月,上诉法院否决了FTC的请求,2009年2月,最高法院否决了FTC对诉讼文件移送命令的申请。 

Rambus案的结果可谓扑朔迷离,说明美国法院在适用反垄断法解决有关标准制定组织的诉讼时非常谨慎,更倾向于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在我看来,造成美国司法界对类似行为态度暧昧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在电脑硬软件、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兼容性要求较高的新兴科技领域,美国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美国的知识产权人可以利用该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标准化向国际市场扩张,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获取垄断利益。 

这种裹挟于利益权衡之下的司法保护我们无可厚非,但对我们来说也未尝不是一个有益借鉴。毕竟,企业走出国门抢占市场、争夺话语权不只需要企业本身素质过硬,同时也需要一以贯之的国家政策保驾护航。 
  

中国企业在标准争夺战中的崛起 

多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长期面临国际标准话语权缺失而受制于人的尴尬,并因此而遭受沉重的打击。如今,随着中国企业的日渐成熟,已经越来越重视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中国声音也变得越来越响亮。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仅中关村企业和联盟共创制标准4882项,其中国际标准首次破百,达到130项,在这些国际标准中,在所在领域起到产业链带动作用、占据一定主导话语权的关键标准已经占据了10%以上的比例,拥有一定的技术主导权与国际话语权。 

可见,抢占标准制高点已经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方面,积极参与制定技术标准,不仅有利于使自己的技术融入到标准中,在标准的许可中赢得自主权,避免受制于人,而且有利于自身技术水平的提升,自身技术水平的提升,反过来又会促进更多的专利技术的产生,以此形成良性循环,进一步巩固企业的市场地位。可以说,未来国际市场的企业之争就是专利技术标准之争,而专利技术标准之争的胜负则从根本上决定了企业话语权之争的成败。因此,在硝烟四起、危机四伏的国际竞争中,我们只有主动出击、积极参与制定标准,配合各项政策规则,才能在强者如云的国际市场中站稳脚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