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
中国企业“走出去”现状及政策法律风险分析

郭向东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项目管理部负责人 供稿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积极推行,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面临巨大风险。其中既有政治风险、文化风险,也有商业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但多数风险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法律风险。可以说,在“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法律风险荆棘遍地。本文简要对这些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走出去主要面临的政策法律风险 

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在不同国家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尽相同,概括来说,主要存在三个方面: 

(一)市场准入的法律风险 

1、关于市场准入实体方面的法律风险 

各国对于外国企业进入该国市场均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对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对外商投资的限制较多。 

2、关于市场准入的程序性法律风险 

市场准入的程序性法律主要指外国投资审查制度,这是企业进入他国市场的必经程序。一方面增加了企业进入市场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又增加了机会成本。审批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前期收入,以及能否进入市场。实践中,各国对审查的主体、机制、方式和期限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 

3、关税和贸易保护主义法律风险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在WTO关于“开放与规则”推动下,中国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获得了巨大发展,成为了第二大经济体。但与此同时,贸易摩擦增多,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二)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1、关于劳务的法律风险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劳动和工会法律制度,在工人工资、劳动保护以及工会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注意各国关于劳资法律规定的差异性,依照规定处理好劳资法律问题。 

2、关于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风险是指企业因侵犯东道国企业知识产权引发纠纷或因自身知识产权被侵犯遭受损失的风险。实践中,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较多。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时有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是一些国家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借口,设置障碍,打压我国企业。此外,我国企业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也存在着被东道国企业侵犯的情况,导致技术外溢风险。 

3、关于合同缔约及履行的法律风险问题 

合同风险是法律风险中最为重要的风险,潜伏于合同洽谈、起草、签订、履行等各个环节之中。比如中铁建沙特项目的巨额亏损,究其原因,是合同风险管控不到位所造成。由于“项目签约时只有概念设计”,投标时,中铁建没有经过审慎的市场分析,没有获取充分的投标数据,致使报价时的合同总价过低,实施过程中,对业主提出新的功能需求及工程量的增加导致了合同预计总成本逐步提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没有预见的困难,最终导致中铁建该项目亏损不断扩大。 

4、关于企业产权方面的法律风险 

产权风险主要是指央企境外投资中的产(股)权形式,即参股、控股和独资等三种方式的风险,突出表现为股权比例风险。目前,在不少拉丁美洲、非洲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法规,严格限制了境外投资者在本国投资所持股份比例。这对我国企业希望通过持有控股权、以确保在经营管理中拥有绝对管理决策权是不利的,这些规定直接风险是造成了中国企业虽然投资出了钱,但却不拥有决策权、最终话语权。

(三)关于市场退出及其它法律风险 

1、关于市场退出的法律风险问题 

有些国家对外国投资退出市场作了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置市场退出的程序性规定,增加退出的难度。二是利用贸易规则或外汇管理措施,限制企业利润转移。三是通过强制性规定,要求外国企业将资本、技术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本国企业。这些规定都可能给“走出去”的企业在国市场退出时造成风险。 

2、关于法律纠纷的风险问题 

在国外应对法律纠纷时要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要有效利用“游戏规则”。企业在国外从事经营活动,要遵守并利用好规则,包括其国内法、国际法及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等。其次是合理选择应对纠纷的路径。对于不同的法律纠纷,要从成本、效果和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选择最佳路径,合理利用程序规则,争取时间,降低损失,维护企业利益。 

3、关于法律责任的风险问题 

从各国的法律规定看,对于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各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在处罚种类、处罚轻重程度方面,与我国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企业要丢掉惯性思维,避免因“小事”造成大损失。特别应注意的是,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多方面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都比较重,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巨额罚款。
总体来看,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多样的,也是复杂的。本文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应对建议,以供参考。

  

二、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的应对措施 

从企业方面来说,企业“走出去”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对目标市场全面分析论证的基础之上,要形成合力,避免内部竞争。 

1、要充分了解所在国的法律 

在“走出去”的调查和评估阶段,一定要充分了解法律风险。要充分尊重当地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事经营行为,并且要能适应法律环境变化,自觉调整企业经营和管理行为。同时,要做好法律风险的过程控制,将严格守法和灵活机动相结合,降低企业守法成本。最好有熟悉当地法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士参与尽职调查,且尽职调查范围也不应仅限于目标公司自身。除了东道国的法律,国内法和条约也是不容忽视的。 

2、要对投资项目充分评估 

对海外投资风险的预先评估是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基础。目前,我国国内缺乏专门的海外投资风险评估机构。企业本身受信息渠道闭塞、自身评价或判断能力等原因的影响,很难正确评估某个项目在国外是否具有发展前景。 

3、设计妥当的海外投资组织形式 

无论在哪一国投资,从控制法律风险及限制和减少经济责任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无疑是最佳的方式。当前,就海外投资的结构性安排来讲,如果投资目标国是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可以基于股权、债权、服务合同等做一般性考虑;如果投资目标是一些特殊发展中国家,以股权形式投资会增加财产被当地合法侵蚀的风险。而资源性企业的产出特殊,持股反而会增加企业的海外产权风险,不妨以保证资源供给为首要目标,采取无股权但有长期服务合同的形式。另外,美国和欧盟对外国投资者的持股基本没有限制,所以可以考虑通过购买跨国公司股份的形式介入海外经营。 

4、积极实施本土化战略 

一是在投资方式上可选择合资或合作经营。将东道国企业利益与中国企业紧密联系在一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二是适当提高当地职员在公司持有股份的比例。一方面增强当地员工归属感,另一方面对东道国政府采取相关行为的时候会考虑到本国民众的利益而有所顾忌,这一点要有相当准备。三是在原料、零部件采购上适当以当地企业优先,客观上促进东道国相关行业发展,增加当地政府和工商界对中国企业的好感,提高企业市场风险抵抗能力。四是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承担一些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有关键作用而该国又无法完成的项目,增加东道国就业机会,妥善处理与当地工会关系,向东道国政府和企业提供人才培训、技术支持等。通过公关活动融入当地社会,在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创造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和谐融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