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本中心调解,应当按照本中心制定的标准,交纳相应费用,包括:调解员报酬和调解费用。其中,调解费用在调解结案后,才按相关标准予以收取。
一、调解员报酬
1、双方在选定或指定调解员后五个工作日内,各自交纳调解员报酬2500元,共计5000元。调解程序启动后,即调解员开始阅卷,调解员报酬不予退还。
2、双方调解成功后,调解中心将根据纠纷复杂程度、调解员的工作量,从双方交纳调解费用中,按一定比例再支付给调解员相应费用。
二、调解费用
(一)有明确争议金额的,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0万元(不含)的,无需交纳调解费用;
2、10-100万部分,按争议金额的1%收取;
3、100-1000万部分,按争议金额的0.5%收取;
4、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争议金额的0.3%收取。
(二)无明确争议金额
可视情协商收取调解费用。
(三)对于确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经调解中心审核批准,可以实行无偿法律援助,免除包括调解员报酬在内的所有费用。
三、其他费用
在调解程序进行中,如因工作需要,聘请行业专家,外语翻译等,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