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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法学家朱景文教授:树立中国法理学的理论自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离不开法学基础理论的支撑。中国法理学研究应怎样回应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怎样更好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怎样走向国际,为世界法学研究提供中国自己的智力成果?思享者工作室独家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请朱教授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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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文

(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思享者:当前,中国法理学自身还存在哪些问题和困惑?

我认为,中国法理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中国问题的关注程度不足,中国法理学的话语体系不健全,对中国问题的解释缺乏理论自信。

中国法理学理应建立在中国的土壤之中,对中国问题的关注是中国法理学研究者责无旁贷的使命。但是,一个时期以来在一些研究者中,言必称西方,不仅法理是西方的,法律是西方的,案例也是西方的。虽然近年来这种状况有所改变,但是在部分法理学作品乃至教材中食洋不化的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思享者: 您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吗?

一部分学者仍然习惯用西方法理学的话语体系来解释中国问题,加上对西方法理学的了解程度又有限,思想懒惰、照猫画虎,想当然地以为中国今天发生的现象只是西方历史上现象的翻版。以法治理论为例,由于中世纪封建制和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西方法治理论特别强调不同政治力量之间、不同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和制约。这种历史轨迹导致西方学者认为,没有分权制衡就没有法治,但这是西方法治现实产生出来的理论逻辑。而中国国家建构历程与西方完全不同,这种理论既解释不了中国历史,也解释不了中国现实。

思享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研究、法学教育水平方面都有哪些发展?

经过近40年发展,我国法理学学科体系已初步形成,体现了法的一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结合。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教材《法理学》为代表的法理学教材体系正在受到教学实践的检验,在法学教育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构建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基础、具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涵、吸收外国法律文化滋养的中国法理学体系对提升中国法理学研究水平和地位的重要性。

思享者:从学科角度看,法理学进一步发展的方向是什么?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国际法学及其他学科之间关系的研究受到广泛重视。学者们越来越认识到,法理学研究不能仅停留在抽象理论层面,而必须关联部门法研究,这样才能让法理学更接地气。在全球化的条件下,法理学不能只立足于国内法学,还必须与国际法学相结合。法学和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文学乃至自然科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研究,开创了新的研究领域,取得越来越多有益的成果。

思享者:同国外法理学研究相比,中国法理学的优势在哪?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理学都有自己国家的鲜明特色。当代中国法理学仍然受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比如大局观、礼法结合、和谐观念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标识性概念。这些观念不仅存在于古代中国,在当代中国,在处理实际问题、解决纠纷时仍然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发挥着作用。它们不仅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因,也是世界法律文化中的宝贵资源。

毋庸讳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与糟粕并存,比如一些特权思想、人治观念、关系哲学等等,也渗透其中,在当今也可以看到这些观念的踪影。需要树立这样的观念,任何一种法治模式都不是完美的,中国古代不是,西方模式也不是。只能立足中国现实,吸取有益因素,来提升国家治理水平。

思享者:当代中国法理学在国际法理学界声音还比较小,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原因是什么?

当然这与我们自己宣传不够、宣传渠道不畅通有关,但是宣传不可能解决学术本身的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从法理学的结构看,中国法理学比较擅长于对法律问题的价值研究和社会研究,而规范研究不足,善于把法律问题政治化,不善于把政治问题法律化。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如何把政治、经济、社会问题法律化,通过法治方式解决,用规范方法研究,这恰恰是法理学研究者需要掌握的本领。

从话语体系看,中国法理学的话语受到西方法理学的影响,有的与中国法治实践脱节,而对于国外法理学中没有包括的理论和范畴,又缺乏相应的理论表达,缺乏标识性的范畴和概念。特别是涉及法律在社会结构中地位的一些整体性概念,在现有法理学学科体系中没有应有的提炼,或者被看作是已经过时的东西,缺乏正当性论证。

学会规范分析,构建既反映中国特色又能为国际学界所接受的中国法理学话语体系,是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中国法理学发展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思享者:中国法理学如何提升自己在世界法学研究中的话语权?

毋庸置疑,每个国家法理学都具有特殊性。但是,各国法理学除了具有特殊性之外也有普遍性。关键在于什么是普遍性,怎样使一个特殊性的问题获得普遍性,获得国际社会的理解和关注。

比如,法理学的核心范畴法治,就是一个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的概念。所谓普遍性不是制度的普适性,不是一种制度或规则对所有国家都普遍适用,而是问题的普遍性,即法治所针对的问题,比如如何控制滥用权力、如何保障公平正义等是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但是各国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不同,没有统一的模式。比如对于控制滥用权力,西方法治是通过多党制、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对权力的控制除了国家法律渠道之外,执政党的党规党纪也起着重要作用。没有执政党依法执政、带头守法、从严治党,不把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在中国实现对权力的控制,特别是对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的权力控制,不可能真正奏效,这是中国的现实国情。

中国法理学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它在解决中国问题的基础上产生,立足中国实践,但它又具有世界意义。中国人在一个与西方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根本不相同的环境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解决法治问题,为具有类似国情的国家走法治道路提供参考,这必将对世界法治实践和理论作出自己的重大贡献。(人民日报中央厨房・思享者工作室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