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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力:中国法学界基本上是努力要把阶级性淡忘了

所有民主程序和过程,只能征求更多利益表达和更多立法意图的理解,但是立法最核心的问题其实是要平衡利益和分配利益。除非各方利益能够妥协,在妥协当中达成一致,民主过程本身是不可能消除利益分歧的。

要在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的基础上,来努力实行综合分配,平衡各个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

会问题就像是猫

我讲的这个问题其实是老问题,是已经被当代中国法学界有意无意淡忘的一个话题。这个话题没太多学术创新,因为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阶级性的问题。

过去三十多年来,中国法学界基本上是努力要把阶级性淡忘了,大家开始强调社会性,人民性逐步淡忘。

但我还是要讲这个问题,就是因为这个问题被淡忘了。很多人认为,错误的必须忘掉,但是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特别是过去这十多年来,随着中国社会快速的发展,这个问题像猫一样又蹑手蹑脚地跳到我们面前,现在正变得非常重要。

因为我们社会发生着重大的变化,劳动分工细化了,各行各业出现了,社会分层显著了,不仅仅收入差距大了,而且围绕着许许多多的问题,甚至有关意识形态的争论都很激烈。

我想借用韦伯的社会分层的概念,它强调的是市场经济社会当中的个人能力,以及市场当中机会对社会阶层的形成所起的重要作用。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阶层可以说是一种适度淡化的阶级概念,关注着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在不同群体当中的分配方式或者配置方式的差异化。社会分层是一个相对动态、更为细致、更为复杂的概念,但是我必须强调,给我启发的仍然是马克思主义,因为太过温和的社会分层不容易真正打动我。

我现在讲的立法实际上是分配正义的问题,是广义上的立法,它不仅仅包括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和法规,也包括政府一段时期采取的一些政策,比方说我们最近刚刚废除的独生子女政策,虽然从来没制定相关法律,但很长时间是分配了社会资源的一个政策。

比方说我们曾经讨论过的关于婚姻法解释的问题,事实上都在重新分配社会当中的资源,荣誉、财富、权利,以及所谓的新型权利,现在有新型权利的分配,其实也很重要,实际上新型权利包括福利、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等。因此,我在讨论的不是一般意义讲的司法问题,而是讨论立法问题。

益分歧难以凝聚人心

学法律的人都知道良法之治,很多人从定义上去争,但实际上这个问题的分歧变得越来越严重。

改革开放初期,全社会有共识,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分享了共同利益,因为当时整个中国社会同质化程度比较高,大家都比较贫困,或者贫富差距不大,但十多年以后逐渐出现严重分歧。

什么是良法,什么是良,什么是善,都没有办法共同理解,定义上一致了,实践上不一致。事实上恰恰在强调依法治国这二十年来,人们无论对立法、执法还是司法,抱怨都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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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一个没有太大差异的年代

许多人都不愿意接受法律人给的法律解说,不愿意接受法律解说背后很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而这种利益分歧还不太可能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自然消失,也不会随着法治的发展而消失。甚至社会的发展有可能会挑战现在许多学者认为普世的,并且希望强加给中国老百姓的一些做法,无论是制度还是具体法律。

比如死刑,现在刑法学界说死刑是不可能通过全民表决的,一定要通过领导人当机立断拿出一个改革的勇气来废除。还有很多这样的法律。其实我并不想把分歧闹大,事实上我也看到中国社会当中有些发展会使分歧增加,中国社会有些发展也会促使我们对一些法律问题及分歧形成共识。

总体来看,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引发的社会分层、利益分化、劳务分工等影响中国法律的矛盾会逐步增加,这就是为什么中共中央和中国政府近年来一直特别强调“要最大可能地凝聚社会共识”,最重要原因是中央高层已经感觉到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分歧越来越大,缺少共识。因此在这个时候,需要重新回顾马克思的话,“法的关系不能从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的人类精神一般发展来理解,它的根源是社会的物质生活关系。”

民利益并非铁板一块

对于这些分歧如何解决?一旦分歧明确以后,就会影响人们的判断。我们发现所有民主程序和过程,只能征求更多利益表达和更多立法意图的理解,但是立法最核心的问题其实是要平衡利益和分配利益。除非各方利益能够妥协,在妥协当中达成一致,民主过程本身是不可能消除利益分歧的。

我喜欢一位学者讲的,“少数人给多数人让路,不是因为少数人认为自己错了,理解到自己错了,而是因为他们认识到自己是少数。”因此,民主制其实是强权即真理的特定表现,这就是马克思讲的问题,你们的法不过是你们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阶级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定义阶级的概念在今天中国不太适用,理由是这个说法咄咄逼人,法律不应当如此,应当反映人民的利益。但事实上真实世界就是这么回事。

我们不要以为讲这个问题就是说法律没有反映人民的利益。我们现在的法律是反映人民的利益的,但是,人民本身不再像过去那样铁板一块了,那个抽象的人民,今天在职业分工、劳动分工当中,具体化和分化了,他们具体的利益其实已经跟人民利益的概念不一致了。

人民对当下的利益判断会有分歧,比如我们讲的买房问题,我买了房就不希望房价下跌,我没买房就希望房价下跌。这些都是人民,你不能说谁不是人民。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阶级斗争理论让我看到了中国社会的分歧。我也曾在某些问题上认为需要尖锐的对立或者坚定的抗争,但我是一个法律人,虽然有点异端,我承认我异端,异端没什么丢人的,我还很“光荣”。所谓法学前沿就是异端,走在前面的才叫前沿。我不认为阶级斗争是解决中国问题最好的出路,也不应当是主要的出路。

我赞同恩格斯的判断,我们国家政治治理就是要努力避免无谓的斗争,避免把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甚至整个社会都消灭。因此一定要用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来缓和利益分歧和冲突,尽可能把这个冲突保持在社会的政治秩序范围内。也就是说通过立法或者有立法意味的行政措施或者政治决策,包括具有立法意味的司法来协调利益冲突。

国人的想象共同体

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在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的基础上,来努力实行综合分配,平衡各个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

这看起来很简单,实际上并不容易。

首先我们不可能回到过去的农耕社会,也不应当回去。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社会劳动密集的工商社会,利益分歧不可避免会带来治理难题,但是要回去的话,社会创新力、创造力都会失去,为此一定要往前走。

其次,一定要努力培养和创建现代中国人的共同体感,而不能过分强调阶级,我跟你若是对立的,我多了你就少了,现在一定要把对方的利益考虑到自己这里,这也是很难的。

就人的本能来说,想象力和移情的能力有限,不可能把很多外人当成自己。孔子和亚当・斯密都讲过这个东西,人不大会关心陌生人,除非陌生人在某个方面进入自己的共同体,你才会愿意与他分享某些利益。一定是在一个群体内,才可能对所有人来实行分配。要尽可能把中国所有公民都纳入到这个群体当中来考虑,有了这种共同体感,才可能在分配利益的时候,考虑到平衡的部分。

共同体感靠什么来建立?很大程度靠平衡各种利益慢慢培养,实际上是一个互动的过程,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何建立?主要不是靠学者来说服,学者在里面能做的事情其实很少,我觉得最重要的实际上是中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尽管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引发了社会分层、职业分工、利益分歧,导致立法上的难题,但另一方面,正是这种经济社会的发展在重构中国社会。

最后的因素是中国政治精英的问题。中国的政治精英作为立法者和政治行动者,必须履行自己的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必须继承“士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远”、“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传统,保持对国家、民族的忠诚,要在一个非常开阔的视野当中去理解,不但要能够理解分歧,而且要能够明智地应对,要整体谋划长远利益、现实利益、各个利益的平衡。

律人,请站出来!

法律人在其中做什么?其实中国法律人面临的问题和其他利益群体是一样的,尽管法律人内部有分歧,但是他们实际上是一个利益群体,他们和其他的职业群体、利益群体其实一样,他们也不会自发肩负起全社会的责任。

更何况法律的职业特点本来就是受雇于人,而且必须忠实于客户,这是它的美德,这种职业特点很可能使法律执业人进入立法时不是从全局出发,不是先天下之忧而忧,法律人更可能在中国社会中变成一个掮客,趋于为重大利益集团所利用。

并不是说我自己贬低我自身,而是有大量历史和中外经验支撑的。这就是为什么美国讲理想的法律人是政治家,而不是法律人政客。

霍普金斯法学院曾对毕业生说,你们不仅要作为法律精英,你们还必须成为政治精英。因此法律人必须要培养先天下之忧而忧的心怀,一定要站在中国人民的利益这边,哪怕被骂。必须将自己的政治忠诚放在国家、民族、人民身上,而不是瞄在一个利益群体上。

我们作为法律人、作为法学家,在校园里面把自己的阶层利益看得太重,可能就会出问题。所以我们要把真正的学术贡献和一些可能在一个特定时代作为一个政治对策的东西分开。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希望我们还是能够重新把马克思主义或中国过去一些作为知识传承的东西重新汲取过来。

(本文系作者近日在中国法学创新讲坛上做的关于 “社会分层与立法问题”的报告,资料由凤凰网“大学问”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