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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力:经济新常态下的法治寓意

   时代周报记者 李光金 发自广州

  朱苏力在中国法学界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人物。他本人也与媒体保持距离,自2010年卸任北大法学院院长之后,朱苏力更是很少在媒体露面。但面对“新常态”这个舆论高频词汇,他没有保持低调,日前,朱苏力在广州就经济新常态对中国法治发展的影响进行演讲,并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

  新常态有利于中国法治成型

  “‘新常态’是中央对未来中国经济较长时期的发展态势的一种预测,但并非一个与法律和法制直接相关的概念,由于中国的经济发展与体制改革、政策调整关系密切,经济发展也会对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朱苏力表示,经济新常态对于法律界来说具有一系列值得分析关注和考察的意义。

  在朱苏力看来,在中国,改革与法治存在一定“矛盾”。正如他在参加北大光华新年论坛时说,所有人都讲市场经济、法治经济,其实有一个迷信在里面,因为法律只不过是另外一种政府规制的措施,政府同样可能制定出错误的法律,甚至可能是一个长期的法律,如何改变?我们要坚信法治,追求法治,完善法制,另外要防止另一种错觉,觉得政府管的是错的,只有交给“法律”去管才是对的,事实上许多国家都有过这个经验,曾经有过制定大量法律的时期,而这些法律对市场经济是非常不利的,包括对整个社会转型。“有很多制度变革当初是违法的,但是推动了整体的发展,实践证明相当一部分是正确的。”而新常态,为缓解这一内在矛盾提供了机会。

  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指出:“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要增强信心,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这是中央领导首次以“新常态”描述新周期中的中国经济。

  不过,新常态业已形成,还是正在进行时,在国内学界有不同认知。朱苏力认为,目前中国经济是处于向新常态过渡的过程中,还没有完全呈现出所谓“新常态”。朱苏力阐释道,从世界各国(如日本)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高速增长后,经济增速往往很难维持5%以上的较高水平。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经济增长保持在7%C8%区间的时间已经有两年多了,这种相对以往低一些的发展状态可能维持相当长一段时间。

  “新常态下,法治与改革之间的潜在冲突会弱化,因此可能在社会层面有利于中国法制的形成、稳定。”朱苏力认为经济发展速度放缓,会让社会的变动放缓,为法治建设提供一定的机缘。经济发展放缓,反而会让执政党更加重视公众的社会安全感、生态环境保护,也有更多的精力重视法治,有机会回头审视哪些制度更符合未来的发展方向。

  法治建设应尊重大国现实

  从顶层设计看,经济新常态下,法治中国的建设也在加速步伐。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将于10月在北京召开,并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历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将法治作为主题的这还是首次,中外瞩目。

  今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等三个关于司法改革的文件。《改革框架意见》曾提出了政策导向,中央在司法改革试点的目标和原则中提到“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相结合”。

  如何处理司法规律和中国国情的辩证关系?朱苏力的观点是,中国的“大国现实”,会影响到法制统一。他认为“法制统一”是欧洲国家的法制概念,美国是法制不统一,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地方法制体系,不但类似侵权法、合同法等民法不一样,就连刑法也存在很大差异。而从人口总量来分析,美国只是中国的一个零头,日本的人口总量只相当于类似广东山东、河南这样一个省,再加上各个地区的发展不平衡。这就给新常态下的法治建设带来思考,既要保持法制统一,又要多样化适应各地区。

  关于法治建设,朱苏力认为当前过于重视司法和立法,而对执法层面关注度不够。他曾撰文表示,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活动可以说是一直着眼于立法,基本着眼点在于改造中国成为现代化的国家,法律往往是一个被称之为立法机关或规则制定机构通过一个叫做立法或规则制定的程序制作出来的产品。这种对立法之重视产生很多“负能量”: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大量制定和颁布,执法机构的增加和膨胀,而另一方面是成文法的难以通行,难以进入社会,难以成为真正的规则,同时还不断改变了社会中已经或正在形成的规则,破坏了人们的预期。

  他在此次演讲中也提出,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司法未必是最重要的,“司法不可能解决太多问题,大量的事务是由行政执法部门完成的”。大众都认为美国是最重视司法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司法是“最不危(重)险(要)的”,最重要的其实是执法部门。因为“最终做裁决的是执法部门,例如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生产安全部门都在做裁决,最近关注度比较高的反垄断,也是商务部发改委等部门做裁决,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法院的作用”。

  司法公信下降有社会病因

  全面深化改革,有深水区,有硬骨头,而对于司法改革,亦如此。朱苏力认为当前中国司法的关键问题在于司法公信力,以及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断。不过他强调了前后两部分之间的辩证关系,他说:“有人认为司法公信力问题就是司法腐败或专断造成的,但我不这样认为。有交集的,即司法腐败导致司法公信力不足。但并非司法公信力问题全都是源自司法腐败。其实有一部分与司法公信力有关的问题与时下的社会转型有关,是个社会问题。”

  也是因为基于这样一个分析视角,他在广州的演讲中也提出:“法治建设不仅是制度层面的,而且是公众心态层面的。”在法治环境的形成力量中,朱苏力特别强调了个体作用。“如果一个社会中,公民不养成良好的素养和行为习惯,机会主义就会盛行,这方面不能只靠政府来约束。”有的人为了钱,会突破道德底线,有媒体曾报道,有人花钱买下有智障的盲流,带到矿上做工,然后伺机将其杀害,伪造成矿难,再找人冒充遇难矿工家属,向矿主索要巨额赔偿金,这是非常残忍的事情。即使是面对同一份判决书,赢了的一方一般不会在乎内容,若是官司输了,不管你的判决多公正,他依然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对判决书中的每一个字不信任。要知道,在司法体系健全的国家,判决书主要作用不是给当事人看的,是提供给普通公众“遵循先例”用的。国人这种不正常心态需要改变。

  当然,目前法治环境不尽如人意,也与陌生人社会的背景关系颇大。他以三聚氰胺事件为例,有的奶农在传统的生存环境中,生产的奶产品除了自用之外,用以馈赠亲友,自然不会添加三聚氰胺,但是当卖给奶制品企业的时候,就动了心思,因为他觉得跟企业是陌生的,与普通消费者是陌生的,他们的道德观是建立在熟人社会的基础上,底线是不戕害熟人。因为种种社会病因,朱苏力曾相对悲观地表示:“对于司法来说,要培养其对于整个社会的公信力,注定会是一个非常痛苦的过程,许多人会为此受折磨,付出很高的代价。这是法院强调廉洁、搞点制度建设都无法真正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