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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增毅:贯彻法治原则 保障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权益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4月28日通过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这部法律的出台,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和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友好交流与合作,也有利于依法加强监管,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行为。该法充分贯彻法治原则,具有许多亮点。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该法二审稿公布以后,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最终通过的法律对二审稿进行了较大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包括境外组织和个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这些修改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改动,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立法机关制定这部法律所遵循的立法原则和所要达到的立法目的。

  精准管理、突出重点。最终通过的法律进一步明确了该法的调整范围,境内外学校、医院等机构之间正常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不纳入该法调整。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临时活动分别规定了不同程序,简化了后者的办理程序。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只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改变了二审稿规定的许可制度。

  保障权利、提供服务。该法不仅是一部管理法,也是一部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服务、保障其权利的法。该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为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对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登记管理机关要抓紧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要公布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要在网站上公布如何申请代表机构以及开展临时活动备案的程序。有关机关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要提供政策咨询和活动指导服务。该法最终删除了二审稿中有关代表机构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目的在于方便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工作。

  规范运行、权责明确。该法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代表机构以及开展临时活动备案的程序,明确由公安机关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我国公安机关负有管理户籍、国籍、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华活动有关事务的管理职责,在管理外国组织机构及其人员在华活动有丰富经验,由公安机关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是适当的,该法对公安机关的依法行政也作出了规定。该法在赋予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按照法治的原则,明确其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了具体的义务和责任,这有利于促进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规范发展。

  总之,该法的出台明确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有利于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该法的出台将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法治的轨道上获得更好的发展。改革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依法治国是中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全面依法治国势不可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