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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民法总则筑牢“良法善治”之基――访暨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崔建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实施,中国民事法律制度正式开启“民法典时代”。民法总则行将实施,有着怎样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记者采访了暨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崔建远教授。

记者:您认为,民法总则有哪些创新之处?

崔建远:民法总则创新颇多,亮点纷呈。例如,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者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事立法立足中国现实、聚焦中国问题意识的典型例证。强调侵害英雄、烈士等功臣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充分凸显了社会主义伦理价值取向。

又如,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在基本法律层面宣示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为其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此进行详细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学说、判决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前提。首创在特定情况下民政部门被首选为监护人的规则,强化国家机关的责任担当,不仅切合了中国现实、体现国家性质,还彰显了人文关怀。

此外,相较于境外的民法,重新定位了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地位及功能,公平原则不但独立,而且功能更为强劲。民法总则还承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民事主体的合法地位,通过民事立法倒逼重塑民事主体理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记者: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对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有何价值?

崔建远:民法总则直接规定并内在蕴含了民事法律的各种制度及规则,为我国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确立了基调,具有“提纲挈领”的地位及功能。其“基本规定”一章所示民法的目标和任务、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的效力,统领着民事法律的各项制度及规则,随之要编纂的物权编、合同编等民法典各分编都要对其贯彻、落实和具体化。可以说,没有民法总则,即将制定的民法典各分编在精髓方面可能或多或少地“变味”、在方向上可能不知不觉地有所偏离、在范围上可能非理性化地变宽或收窄。

民法总则直接消除了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的某些抵触和矛盾,使得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更为完备、协调和统一。此外,民法总则还顺畅连接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其不仅为公司法等各商事法律奠定了基本法律依据,也为各商事法律的修订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助于构建起民商法统一协调的私法秩序。

记者:民法总则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有何意义?

崔建远: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法治国。我国宪法规定的事关民事权利的诸多基本制度在民法总则及民法典各分编中被予以充分具体化,使之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依法治国还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民法总则乃至民法典中所设置的制度及规则即是构成“制度笼子”的材料之一,民法总则对行政权的合法使用也起着巨大促进作用。此外,民法总则还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些重要理念制度也都贯穿其中。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良法,民法总则为人民生产生活筑牢良法之基,为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良法之盾,为维护经济社会秩序营造良法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