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下午,备受瞩目的民法总则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对于开展已久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而言,无疑又往前推进了一大步。
昨日,佛山传媒集团全媒体时政融合报道部记者在北京就民法典编纂及民法总则草案的相关话题,采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建远教授。
崔建远/受访者供图
崔建远教授长期致力于民法的研究工作,是受聘于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民法方面的三名立法专家之一,曾参与中国法学会委托中国民法研究会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专家建议稿。
民法典编撰与老百姓密切相关
据了解,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前两次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后两次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律,条件成熟时再编纂民法典。
此次民法总则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对于民法典编纂工作意义重大。崔建远教授表示,民法总则基本上是把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法典共同性的规则遵循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而形成。“民法总则起到统帅民法典各个分典的作用。”
目前,中国已经拥有民法通则,也颁布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单行法,为何还要进行民法典的编撰?崔建远解释,现行民法通则制定于30多年前,按照当时中国民法研究的水准和社会发展的程度,要制定民法典有些困难,就制定了一个减缩版的民法典即民法通则。“如今,中国民法研究日臻完善,经济体制改革达到了相当的程度,民法典编撰的条件业已成熟。”
崔建远说,现行各项单行法的一些原则及规则相互重复的现象十分明显,在某些方面存在着抵触、矛盾之处,有些应当规定却未规定,形成了法律漏洞。民法典的编撰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老百姓从一睁眼开始做的事情不少都属于民事活动,因此民法典的编撰与老百姓密切相关。”崔建远介绍,民法就是人们生活的百科全书,人们的生产、生活都要以民法规则作为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草案增加对胎儿权益保护
对比现行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草案有哪些突破?崔建远称,民法总则草案对各项民事权利义务的规定更加深入细致,拥有很多具体的突破。例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现行法律对其民事主体的定位是模糊的,在一些情况下这些组织难以名正言顺地从事民事活动。民法总则草案则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即使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村民小组,也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和村民签订承包合同。”
崔建远告诉记者,民法总则草案在民事权利篇章中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使公民的人格权得到全面保护。此外,民法总则草案还增加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过去,胎儿尚未出生,它的权益如何保护?法律仅仅规定为其保留继承份额,未明确有无民事主体资格,这不利于胎儿权益的周到保护。例如,孕妇遵医嘱服用药物不当,不但损害了孕妇的健康,也损害了胎儿的健康。在现行法上该胎儿就难以获得赔偿。与此不同,按照民法总则草案的设计,不但孕妇有权请求医院赔偿自己所受的损失,而且有权请求医院赔偿该胎儿受到的损害。
民法总则草案亮点解读
亮点1:个人信息、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崔建远:个人信息、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比较切合当下社会的发展需要。目前,公民的信息经常被他人盗用,不但遭受了财产损失,而且打破了生活的安宁,甚至损害了名誉。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是,未经当事人授权使用其个人信息,是违法的。当事人在掌握充足证据的前提下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这一规定对利用他人信息的企业和拥有信息的民众都有好处,让企业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合法的运用,在不侵害个人人格权的情况下利用。实际上,这就对使用个人信息者和个人信息拥有者的利益做一个合理的分配。另外,民法总则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为未来法律、法规就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设计详尽且明确的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亮点2:新增紧急救助免责条款
草案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故意、重大过失地给受救助之人造成损害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崔建远:对于危难相助、见义勇为行为,在传统民法的框架是“无因管理”。我们现行民法通则也是这个思路。按照这个制度,实施危难相助、见义勇为行为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一般过失给受救助之人造成损害,也要负责赔偿。例如,你在马路上见到老人倒下,本来应该把他抱起来,但是你不懂,猛地一拽,让他的胳膊受伤了,你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按照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除非你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消除了至少是大大降低了有心帮助人但唯恐惹出麻烦来的顾虑。这个制度比较适合解决目前社会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鼓励了危难相助、见义勇为行为,保护了实施这些行为的人。
亮点3:监护人缺位民政部门兜底
草案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崔建远:对于没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未成年人和失护老人,民法通则里面也有规定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但是实际操作中贯彻落实得不理想。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承担其监护监督责任。当然,从社会分工以及对被监护人的了解熟悉程度等角度看,一般情况下应优先考虑近亲属、村委会和居委会的监护职责,但在监护人无法确认或难以确认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有义务承担“兜底”责任。
亮点4:遭性侵害满18岁后仍可追诉
草案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崔建远: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因为年纪小或受到威胁,当时不敢或不能求助、提起诉讼。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这就使其有较为充裕的时间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权益。关于诉讼时效自18周岁起往后延迟多久,有很多不同声音。很有可能是延迟3年,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亮点5:征收不动产或动产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草案规定:公民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崔建远:现行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做出的是“给予拆迁补偿”的规定。而民法总则草案就增加了“公平、合理”两个词。这应该说是一个前进,对于被征收者的权益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