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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父母通过手机“虚拟探视”孩子 行得通吗?

  一部智能手机、一台电脑,离婚后的父母与子女不用见面,就把法律赋予的探望权“落地”了。这种被称为虚拟探视的方式在一些国家风生水起后,我国法院在判决中虽也有试水,但尚未成为普遍实践。

  对于社会上主张将虚拟探视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动议,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婚姻家庭编专项课题组牵头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受访时认为,在未来的立法中,只要写明探视权的行使要按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同时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征询被探视子女的意愿即可,法律不必指明具体何种方式。 (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虚拟探视作为对传统探视方式的一种补充,也许能减少离婚双方因探望子女而引发的纠纷

  广东探望权纠纷4年翻倍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交往、联系的权利。

  据公开的数据,广东近年的离婚案件数量呈高位态势,离婚的家庭不断增多。2012年―2016年,广东法院新收离婚案件数量分别为46093件、48465件、49213件、52902件、51265件。

  离婚后,因探望子女而引发的纠纷也呈不断上升趋势。2012年―2016年,广东法院新收探望权纠纷案件数量从2012年的100余件,一路升至2016年的超过250件。

  法律专家分析,从当事人层面看,引发探望权纠纷有两大主要原因:一是当事人为尽快离婚而草签离婚协议,一旦婚姻关系解除,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难以甚至无法与孩子见面时,从而引发探望权纠纷。二是当事人离婚后将对方视为敌对仇恨者,通过控制孩子、不让对方探望和接触孩子,作为报复手段。另外,有些人觉得孩子是自己的私人财产,离婚后没有婚姻伴侣,只剩孩子,所以害怕对方利用探望的机会教坏甚至带走孩子,千方百计阻止对方接触孩子。

  探望权行使方式尚无规定

  “传统的面对面的探望方式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比如夫妻离婚后与孩子不在一个城市居住。”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游植龙说。

  鉴于现实中探望子女纠纷多、探望难、执行难,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虚拟探视方式应运而生。

  据了解,虚拟探视是指借助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工具、网络摄像头以及其他网络工具,为离婚后非共同居住的父、母与其子女之间提供定期交流的一种探望权行使方式,其中视频聊天是主要的形式。

  “目前来看,虚拟探视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出现。”游植龙律师说,但它是传统探视方式――即见面方式的一种补充。

  据他介绍,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我国婚姻法目前对父母离婚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并没有明确。

  有法官认为这一规定“不够完善”,由此导致法院和当事人通常会感到缺乏指引,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一般是判令不直接携带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这对实际探望的实施没有多大操作意义。

很多人离婚后将孩子视为私人财产,抵触另一方来探视

  指明探视方式是否有必要?

  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可以在正处于编纂进程中的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中引入虚拟探视的内容。“建议对探望权行使内容作出补充规定:探望权行使方式包括见面、短期共同生活、电子邮件、电话、视频以及其他可进行交流的交往方式。”如此能让法官在作出裁判文书时具有更明确的指引,当事人行使探望权和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时有更清晰的认知。

  实际上,广东有类似的立法尝试。例如今年的“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规定:“子女应当探望分开居住以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利用探亲假、公共节假日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便利父母与子女双方探视、有效实现父母与子女交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是认定探视权行使方式是否适当的重要考量因素。在父母和子女相隔较远,无法直接面对面交流时,使用手机、视频以及其他网络工具也可以实现探视。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相互交流的具体方式方法。”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受访时认为,"虚拟探视"不是法律术语,法律上也没有必要创设这一概念。因为现行法律没有限定父母对子女探视的方式方法,只要有利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利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在父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征得被探视子女的同意即可。没有必要具体列明行使探视的方式方法,否则,反而会限制了父母行使探视权。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应该是贯穿在我国未来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父母行使探视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民法典的现代人文精神。我个人认为,在未来的立法中,法律不必具体指明何种探视方式。”龙翼飞说。

专家认为法律不需要具体指明探视以何种方式进行,应坚持未成人利益最大化

  作为传统探视方式的补充――

  珠海曾开先河 支持虚拟探视

  据了解,美国是世界范围内制定虚拟探视法律制度较早的国家,由于现代移动社会具有高度流动性,2003年美国约有25%的父母生活在不同的城市,有1800万名孩子的父母离婚或分居,在分居或离婚后的几年内,75%的单亲母亲至少进行一次迁移,结果导致有1000名孩子与其父母亲没有进行面对面的实质交流。于是,虚拟探视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了。这种方式是对探望受到限制的传统方式的一种补充。

  2004年,美国犹他州第一个通过立法授权法官在离婚判决中允许虚拟探视,该州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若在技术合理可得的情况下,可允许和鼓励用邮件和网络进行交流。其后,佛罗里达州等州纷纷对虚拟探视进行立法。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曾在判决中确认当事人可进行虚拟探视,开了先河。该案中,当事人谢先生离婚后次年便见不到儿子。早在3年前,还是因儿子的外公索要抚养费才知道儿子已随前妻移民澳大利亚,他希望法院帮助他落实探视权。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认为,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法院支持谢先生关于探视权的请求,谢先生每三至四年可出国探望孩子一次,每半个月可与孩子通10分钟电话一次及网络视频一次20分钟,所需费用由谢先生负担。

  讨论

  虚拟探视更利于缓解“抵触情绪”?

  一台电脑、一部手机,加上网络,就可以通过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上网聊天。这种方式能在多大程度上被接受?

  离婚后孩子归自己抚养的黄女士表示,离婚后双方各有各的生活,即使离婚后父母与子女处在同一个城市中,也可以使用这种方式,它能避免与前夫见面的“尴尬”。而离婚后的张女士认为,让孩子与父母面对面交流总归要好些,肯定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夫妻离婚后,有时会出现‘仇人见面分外眼红’剑拔弩张的情形,有些人甚至存在‘老死不相往来’的极端念想。可见,打算平和将孩子进行交接让对方进行探望,是难以想象的。而使用虚拟探视方式可以避免人与人之间近距离的直接接触,降低人焦虑、烦躁和排斥情绪。从心理学角度看,直接抚养方认为孩子与对方进行视频聊天,不会被‘抢走’,故对这种方式不会产生太大的反感和抵触。”广东一位法官认为,虚拟探视有利于持续维系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的亲子关系、降低直接抚养方的抵触情绪、实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隔代探望的心愿,还有利于降低执行成本和提升执行效果。

  游植龙律师认为,虚拟探视作为对传统探视方式的一种补充,适用于父母与子女相隔较远或不在同一城市的情形,另外,虚拟探视还对探视的硬件设备和网络技术配套提出了要求,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