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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聚焦审判实务助力解疑答惑 孙宪忠教授专题讲授审判实务中的物权法适用

       7月21日下午,第五巡回法庭“每月一讲”的讲坛迎来了一位民法学界的大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津贴获得者孙宪忠教授。孙宪忠教授应邀为五巡及其巡回区内各级法院法官专题讲授“审判实务中的物权法适用”。刘竹梅副庭长主持讲座。

  讲座中,孙宪忠教授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起草背景入手,开宗明义地提出应当理清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的异同,尤其是要区分债权与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和法律效果。孙宪忠教授通过“学术考古”的新颖方式,以比较法研究的独特视角向听众介绍了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中债权和物权的相关内容。孙宪忠教授指出,当今学界颇为流行的“债权意思主义”根源于法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理论”,该理论经由日本传入我国的过程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解不够全面、准确,导致我国民法中的“债权意思主义”以及对其修正后的“债权形式主义”都存在理论上的天然缺陷。实际上,《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的规定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且在《法国民法典》颁布半个世纪后的1855年,法国在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立法中,已经确立了“不动产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动产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孙宪忠教授认为,部分学者主张物权变动的效果来源于登记的观点是对法国民法的误读。随后孙宪忠教授向听众介绍了德国民法中有关债权与物权的规定,他认为,德国民法以债权作为法律分析的出发点,确立了契约成立区别于契约履行的基本原则,从而建立起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的概念体系。德国民法有关契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果的理论,能够从根本上廓清债权和物权的界分,即“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产生了债权,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产生了物权”。在全面考察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后,孙宪忠教授对比解读了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通过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方式,修正了《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实际上确立了物权和债权的区分规则。针对《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孙宪忠强调,该条规定明确了通过公示判断是否具有善意的原则,摒弃了难以操作的“主观善意”,是一大进步;但同时,该条规定中物权处分人的概念不清晰、转让是指债权发生还是物权变动不明确、第三人的概念不周延,仍有较大的改造空间。讲座结束后,意犹未尽的同志们纷纷提问,孙教授就物权法191条的理解与适用、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等问题进行了耐心解答。

  刘竹梅副庭长主持讲座时指出,孙宪忠教授是新中国第一届民法学博士,所发表的独立专著、撰写的论文在国内外得到相当关注,是国际认可的中国法学家之一。特别是在物权法领域,从1995年国家物权法立法工作开始到物权法颁布,孙宪忠教授一直受邀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民法典以及物权法的立法专家,全程参与了物权法的立法过程。孙宪忠教授多年来一直关注最高法院的审判工作,此次来渝参加学术会议期间抽出宝贵时间来到五巡,义务为大家上了一堂内容丰富、深入浅出的物权法理论课,对审判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刘竹梅副庭长强调,五巡“每月一讲”立足审判实践,力求解决问题。法律是一门依靠经验的学问,但法官离不开法学理论的滋养,“穿梭于理论与实践”之间对法官的成长大有裨益,如果说一个法官刚开始办理案件是从理论到实践的苦旅,那么在大量实践积累基础上重新审视理论就是另一种升华。五巡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所办理每一起案件的裁判说理、法律适用等都具有示范指导意义,这要求我们在审理案件中不仅要准确适用法律,更要探究法律条文的制定背景、立法精神,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司法能力,通过一个个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司法裁判,确立更符合立法本意、更体现司法公正、更切合社会现实的审判规则,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