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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亲历民法典编纂

       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提请表决,最终以赞成2782票、反对30票、弃权21票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意味着《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的“第一步”已经完成。根据规划,《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审议,争取于2020年完成《民法典》整体编纂。

  距上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民法典(草案)》,已有15载。这部法律的制定都经历了怎样的历程?制定《民法总则》有何意义?又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带着这些问题,《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专访了参与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

  三次审议,三次向社会征求意见

  《中国经济周刊》:此次《民法总则》被提请表决通过,我们知道您参与了起草的系列工作,能否介绍一下立法的过程?

  王轶: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5次民法典编纂随后启动。这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决定。从历史上来看,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工作,都需要一个政治决定作为基础和前提,否则难以顺利推进。

  此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根据中央的要求和安排,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牵头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科院、中国法学会作为参与单位。

  我印象特别深刻,2015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宣布,“从今天开始,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就正式启动了”。当时,来自立法机关和参与单位的相关同志,以及来自学术界的专家学者,形成了一些重要的共识。以往,在民事立法过程中,理论界、实务界、立法机关“三结合”,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曾经担任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的胡康生同志饱含深情地回忆,在《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当中,以佟柔、魏振瀛、江平、王家福等4位先生为代表的学界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这次会议形成的共识,中国法学会就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2015年4月14日,领导小组对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主持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进行了逐条讨论,并决定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发布,向法律界和法学界征求意见。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收到各方意见、建议总计超过83万字。6月24日,《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供立法机关参考。

  此外,其他参与单位的研究成果也以各种方式相继提交给立法机关,或是完整的专家建议稿,或是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这都为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2015年9月、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组织讨论了《民法总则(室内稿)》,此稿经向全国各大法学院(校、所)、各地法学会、法律实务部门等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大幅修订,并于2016年6月、10月、12月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

  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在《民法总则(草案)》审议过程中,每一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结束之后,都会公布《民法总则(草案)》的全民征求意见稿。在以往的单行民事法律起草过程中,一般仅有一次全民征求意见,《物权法》《合同法》均是如此。而像这样每审一次就公布一次,可见立法机关对于发现、凝聚社会共识的重视程度。

  奠定民法典基础,回应时代需求

  《中国经济周刊》:这次《民法总则》的起草要解决哪些问题?

  王轶:在进行此次民法典编纂之前,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本次进行《民法总则》的起草,核心是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基础。《民法总则》是整个《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民法总则》起着对整个民法典进行定位的作用,确定着《民法典》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基本价值取向、基本法律概念乃至采用何种立法体例和编排体例。

  二是回应时代需求。《民法通则》的156个条文,不少都属于《民法典》的总则性规定。今天进行《民法总则》的起草,就是要回应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10年,人们在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领域里所提出的新需求。

  这种回应在《民法总则》中有许多体现。例如,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需要法律去确认和保障的财产类型。我也注意到这次两会期间,也有人大代表提出了虚拟货币的问题,这些在《民法通则》起草过程中是不会遇到的。

  《民法通则》起草时,中国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某种意义上,当时中国既有工业社会的特征,不少地方还能看到农业社会的影子。那时,在不少地方,田园牧歌式的生活随处可见。今天,我们生活的外部环境、人与自然的关系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再如,改革开放初期,人与家庭的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与今天也有很多不同,需要对这些改变做出回应。

  在《民法通则》施行30余年的背景下,对一些重要的价值判断结论,《民法总则》也根据今天人们的价值共识做了回应和调整。例如,《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两年延长到三年,且起算点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调整为“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诉讼时效制度中,有一些类型的请求权,《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等。这意味着《民法通则》中表达的价值判断结论经过30余年的时间,与今天人们所积累的价值共识不大吻合了,需要做出改变和调整。

  关注人身权:从进入摇篮之前,到进入坟墓之后

  《中国经济周刊》:在您看来,这次《民法总则》有哪些亮点?

  王轶: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由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特别为人所称道的是,它在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第四节中,设单节规定了人身权。也正因为如此,《民法通则》被视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权利宣言。

  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凝聚的一个重要共识是:21世纪编纂的《民法典》必须贯彻人文关怀理念。这一点在《民法总则》中有着明显体现。

  比如,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问题,有人大代表说,“胎儿是弱者中间的弱者”。胎儿既无法通过喜怒哀乐表达自己的情绪,更没有能力通过语言表达自己的诉求。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民事立法对于胎儿的态度,尤其能够展现这个国家、这个地区的文明程度。以往的民事立法有对胎儿进行保护的规则,但是仅限于财产关系,主要是遗产继承中的特留份制度。而在《民法总则》中,不仅包括继承遗产、还包括接受赠予等权利。立法机关在法律技术上用了一个“等”字,这是“等外等”,意味着在更广泛的领域里,胎儿的利益会受到关注和保护。借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民法慈母般的眼神”甚至关注到了一个人还没有进入摇篮的人生旅途,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理念。《民法总则》还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规定和完善,体现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再如,《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的几条规定。第一条是涉及对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保护。第二条第一款列举了自然人能够享有的一些类型的人身权,第二款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能够享有的一些人身权做了确认。还有专门一条对个人信息权做了确认和保障。另有一条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相比之下,《民法通则》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权,第三节是知识产权,第四节是人身权。《民法总则》把人身权益的确认和保障放到了各种财产权益的前面,这充分体现了对人文关怀理念的重视。

  《中国经济周刊》:如同孟德斯鸠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可以说,市井百姓的生活,每一件事都兹事体大。那么看起来“高大上”的《民法总则》,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有哪些关系呢?

  王轶:就时间维度看,人们常说民法对人的关注是终其一生,从摇篮到坟墓。如今,这个说法可以再稍微做一点调整。从进入摇篮之前,到进入坟墓之后,民法都在关注。

  就空间维度而言,民法囊括了我们的日用常行,从生活到生产的方方面面。例如,《民法总则》对生命权的保障,对隐私权的保护,人们从事商品交易等等,都离不开民法的调整。

  再比如,一个人究竟是在什么类型的民事主体中工作,是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是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还是特别法人?《民法总则》对于民事主体的规定,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民法是每个人都走不出的法网。它确认和保障着我们合法权益,为我们的自主决定、自由探索和创新,提供了空间和法律保障。

  民法典编撰第二步难题不少

  《中国经济周刊》:《民法总则》颁布后,《民法典》编纂将进入第二步,您认为还面临哪些主要问题?

  王轶:其实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在《民法总则(草案)》尚未审议通过前就已经启动了。中国法学会2016年5月成立了5个课题组,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课题组分别负责就《民法典》相关各分编提出完整的专家建议稿。在今年1月中旬,各个课题组都完成了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报送中国法学会。今年2月底,中国法学会已经统一将专家建议稿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下一步《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提供参考。

  在后续工作中,我认为需要关注的问题不少,举例说明两点:

  一是《民法典》由哪些分编构成。当前存在的争议包括:人格权法是否作为《民法典》各分编中单独的一编;债法总则是否作为一个小编单独存在;知识产权法是否进入《民法典》作为单独的一编,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凝聚共识。

二是《民法典》各分编与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之间的协调关系。首先要避免重复,因为《民法总则》中有一些条文,其实是从民事单行法中直接提取出来的。其次,这些分编与业已颁行的民事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如何取舍,哪些保留、哪些修改、哪些删除和补充什么内容?这涉及一系列的价值判断和法律技术问题,尤其是如何去发现、确定这个阶段大多数中国人的价值共识,更为重要。此外,就是《民法典》各分编之间如何遵循体系化的思考方法进行编纂,从而做到浑然一体。这些问题,有些是价值判断层面的,有些是立法技术层面的,有些是解释选择层面的,难题还不少。

  《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抓紧编纂民法典”。《民法典》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方面有哪些突破?

  王轶:这个问题上,《民法总则》有新的进展。《物权法》中有两个重要的规定:一是第三条第三款,作为立法原则的一部分,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二是第四条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都是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这确立了《物权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即一体对待、平等保护原则。

  《民法总则》则通过专门规定,把一体对待、平等保护原则扩张到了所有的财产权的领域里,确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这对于实现加强对产权进行保护的目标,提供了很重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