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第443期民商法前沿论坛“民法总则的制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举行。
《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四个一批”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总则草案起草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作为全程参与立法机关《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研讨的学者,围绕《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及具体内容做了主题报告。我院王轶教授、石佳友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教授出席论坛并参与讨论。国家行政学院宋志红教授、我院朱虎副教授到场旁听。论坛由我院姚辉教授主持。
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一事件广受社会关注,亦为学界热点话题。在本期论坛中,针对“《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的可圈可点之处”,“《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继受、创新与所体现的中国特色”,以及“未来中国民事立法的走向”等问题,与会学者展开了热烈讨论。
论坛首先由张新宝教授做主题发言。张新宝教授围绕《民法总则》的各个章节,对重点条文的制定过程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阐释了制定过程所体现的中国特色。
第一,关于第一章“基本规定”,从形式上来看,本章章名由最初的“基本原则”修改为“基本规定”,从而更好地概括了这一章除基本原则之外的其他内容;从内容上来看,在自然人与法人之外,承认了第三种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并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删改,目的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从侧面反映出立法者对民法的属性有了更为清楚的认识。
第二,关于第二章“自然人”,第十六条“娩出”二字的使用强调的是一种事实状态,较之《民法通则》“出生”的表述更为精准。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10周岁上限规定,既体现了立法者降低赋予行为能力年龄限度的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自古的中庸思想相关联。此外,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更为细密,许多制度体现了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关于成年人监护问题的规定也是一大亮点。
第三,关于第三章“法人”,在确定应当采取何种法人分类方法时,许多学者主张学习德国法,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社会法人,但《民法总则》最终选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并单独规定了国家的公权组织。此外,将村委会、居委会等具有一定组织管理功能的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与国家机关相区分。
第四,关于第四章“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两个主要类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将其规定为独立主体赋予了市场经济更大的活力,使更多人得以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而存在,同时回应了我国已有的相关规定如《独资企业法》等。
第五,关于第五章“民事权利”,这一章亮点颇多。例如,将“人身权利”规定于“财产权利”之前,表明了立法者重视人身权利的态度;继《侵权责任法》首次规定隐私权后,《民法总则》再次加以规定;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设置了规范网络信息产业发展的指引性规范,等等。
第六,关于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本章回归了法律行为的本位,内容与概念均回归了大陆法的法律特征,更为细致全面,在整个制定过程中改动不大。
第七,关于第七章“代理”,完全回归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承认直接代理、显名代理。
第八,关于第八章“民事责任”,第184条“好人条款”及第185条引发了学者们的广泛讨论,如何进一步解释尚有待商榷。
第九,关于第九章“诉讼时效”,最大的变化是将普通诉讼时效规定为3年。其次,受足球俱乐部球星性侵害球童事件的影响,第191条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但该条文的负面影响在于,会形成国内性侵害现象十分严重的国际形象。此外,本章大量内容吸收了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第十,此次《民法总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首先,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观察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典的制定与政治的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密切联系。其次,《民法总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从形式上来看,受路径依赖的影响,《民法总则》充分继承了《民法通则》的内容,可以称之为《民法通则》的“升级版”;从内容上来看,《民法总则》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人为乐、对财产权益、人格权的保护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都与主导社会价值相一致,符合公有制的要求。可见,政治性、人民性总是摆在第一位的,法律理论要反映人民代表的诉求。
在与谈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指出,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个理想的民法总则的版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前见、偏好和取向,而最终写入民法典的一定是重叠共识。一方面,应当肯定此次《民法总则》的出台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人们有理由期待此次民法典的编纂能够顺利完成;另一方面,希望民法典编纂的第二步能够走的更好、更稳,将更多中国人分享的共识体现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中。此外,所有人在进行法律解释与适用时,都必须秉承最大善意原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教授认为,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后,法学学术界凝聚聚了大量心血开展民法典的编纂活动。总体而言,《民法总则》既继承了大量原有规定,也有所创新,是兼具法律重塑的编纂活动,比较符合其客观定位。一方面,《民法总则》继承了《民法通则》的优秀经验,但另一方面,路径依赖问题也成为一个负担,有些条文的安放及解释路径还需进一步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指出,法律的人民性、政治性、科学性问题值得关注。人们应客观看待《民法总则》的地位和作用,在肯定其为立法技术杰出成就的同时,没有必要将其置于过高的地位。总体而言,总则与分则并非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分则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总则是补充性的渊源,分则各编将对总则进行完善发展甚至突破。此外,人们应客观看待中国的立法体制,民法典的编纂不能脱离中国法典化的经济与社会土壤,而科学性则关乎法典未来的生命力。
最后,张新宝教授就与谈嘉宾分享的内容做出了回应,并对与会同学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细致解答。
晚九时许,本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全场观众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