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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安宁:新旧法在审判监督中的适用
新旧法在审判监督中的适用
——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法律问题解析(三)

【学科分类】民事诉讼法
【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键词】审判监督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新民诉法对审判监督制度作了重大修正,并就此衍生出了新旧法的衔接适用问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确立了未结案件适用新民诉法是“一般规则”,这种制度性安排可以有力地推动修改后民诉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但是,在特殊情形下的“未结案件”仍然可以适用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前述四项特殊情形指的是,两项证据认定的“突变”情形: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另外两项是指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是指在新法施行后首次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律适用规则。

    对于新法施行前的再审申请的处置规则是,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旧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但是,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年后,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四种情形,仍应适用旧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申请再审期间。

    应当说,当前程序法与实体法联系愈加密切,新民诉法中存在不少直接与当事人实体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文,申请再审期间的确定即是新旧法衔接适用中的重大问题,司法解释按照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民事诉讼有序进行,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的指导思想作出了上述规定。

    但必须注意的是,上述制度只适用于当事人首次启动审判监督请求权的情形。一旦当事人在新法施行前已经依法启了动审判监督程序后,那么即便在该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获支持而在新法施行后再次申请启动更高级别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则此时当事人已经不再受新法6个月期间的限制,包括不再受最迟延期至2013年6月30日的限制。

    前述情形下,该6个月和两年的法定申请再审期间均不再对已经于新法施行前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的当事人发生约束力。这种制度价值类似于担保法中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换制度。上述实务问题由于本次司法解释没有予以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有着清晰地认知。(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
师安宁,法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