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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鹏:新《民事诉讼法》堵塞了公民代理之路
新《民事诉讼法》堵塞了公民代理之路

【学科分类】民事诉讼法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公民代理;诉讼;律师;法律工作者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公民代理是指不是律师的公民代理诉讼的行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法工”)是一类特殊的法律工作者,存在着争议。本文所称公民代理中的“公民”暂不包括“法工”。

  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这个规定为公民代理开了绿灯。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成为辩护人。由于“亲友”的涵义非常广泛,公民代理刑事案件没有法律障碍。《行政诉讼法》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般公民可以代理行政诉讼。

  1997年生效的《律师法》是对公民代理的沉重打击。该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该法还规定了违法的责任——没收和罚款。该法实际上要求一般公民、法工不能有偿代理。《律师法》的调整对象是律师,它超出范围约束一般公民,有越权嫌疑。

  2007年修改、2008年生效的《律师法》作出了重大修改,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一修改,承认一般公民和法工可以从事有偿代理。公民代理的春天到来了。

  2012年修改、2013年生效的《民事诉讼法》大大限制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规定下列人可成为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这个规定,除了特殊情况之外,堵死了一般公民从事民事诉讼代理之门。它比《律师法》严厉得多,因为《律师法》只能规定是否以律师名义以及是否有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近亲属仅限于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配偶和兄弟姐妹。在民诉法限制公民代理的情况下,建议将三大诉讼过程中的近亲属扩大为“配偶、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黑律师”指的是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人。他们为《律师法》所禁止。一般公民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是他们并不以律师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所以被《律师法》允许。民诉法关于代理人的修改首先是律师界的利好,因为公民代理基本被排除,律师少了竞争对手。其次是法工的福音,他们与律师并列,代理民事诉讼名正言顺。

  一般公民中的许多人法律业务能力未必比普通律师低,例如未做兼职律师的法学教师、取得律师资格或司法资格但未执业的人员。多数公民代理收费低,为当事人节约成本。部分公民代理是无偿的,具有公益性。新民诉法在打击“黑律师”的同时,也堵死了公民代理之路,利弊有待探讨。如何选择代理人是当事人的权利,该规定有侵权嫌疑。建议放松对公益性公民代理的限制。



【作者简介】
甄鹏,单位为山东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