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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网络“暗刷流量”第一案宣判

“流量”,真是一个令人浮想联翩的词汇。

本来,它只是一个网络专业名词,现在,却让人不由自主地想到各种“榜”:游戏榜、软件下载榜、明星人气榜……移动互联网时代,“注意力就是金钱”,无处不流量。

与之伴生的,就是四个字——流量造假。

在一些APP应用商店,某个不怎么样的APP“迅速蹿红”,颇令人困惑;在一些视频网站,网剧播放量动辄几十亿,“平均每位中国人都不止看了一遍”;有的明星,单条微博下的转发量就超过1亿,“全中国1/3的微博用户都转发了”,堪称不可思议。

惊人的流量是怎么来的?大家心照不宣:很多是刷的。

但是,怎么刷?谁来刷?如何分钱?

对这一巨大的灰色利益链条,司法上,却始终“只闻其名不见其身”。

但5月23日下午,中国网络“暗刷流量”第一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终结”了这一局面。

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亲历庭审现场。为你揭秘“暗刷流量”产业的前前后后——

1块钱买1千“独立访客”

15天“刷”到2794万

2017年9月,许某和她的微信好友常某某,谈成了一笔“大生意”。

由常某某找渠道,为许某朋友的一款游戏,在IOS端“暗刷流量”。每天,至少“刷”出50万次的“独立访客”,预计持续3-4个月。

“生意”的价格,听上去十分诱人:每1千个“独立访客”,只需花0.9-1.1元。而且,保证“真量”、“非机刷”。

“(量)很大很大,质量也优质”、“现在给一些广告公司、媒体都在补量”......听常某某的口气,她应该运作着一条颇为“成熟”的灰色产业链。

产业链果真“效果不凡”:庭审披露的数据显示,2017年10月9日-23日,仅仅“刷”了15天,这款游戏的独立访客数,竟达到惊人的2794万次!平均每天,要被“访问”100多万次。

更出人意料的是,也是在此期间,两人却因结算纠纷,而选择了对簿公堂。

UV、js暗链、CNZZ......两人的对话中,这些宛如暗号的词,是什么意思?

据庭审现场的技术调查官季晓晖介绍,UV又称“独立访客”,是指1天之内,访问网站的不重复用户数,一天内同一访客多次访问网站只被计算1次,堪称“优质真量”。

CNZZ则是一个第三方数据统计后台,UV能够被CNZZ统计到,就算“刷”成功了。

如此“质优价廉”的流量,是咋刷的?原来,部分奥秘就在js暗链上。

在庭审现场,常某某道出了业内“刷流量”的几种操作方式:

“我下面很多代理商,可能是去付费购买用户点击,也可能是通过设置广告位攒积分等形式,吸引用户点击。在广告位上,增加对方给我的(js暗链)代码,点击带来的流量,可以增加到对方要求的统计渠道内。”

什么是js暗链?通俗地讲,看到好看的图片、热门的APP、有吸引力的广告信息,很多用户会做一个动作——点击。

js暗链,正是通过编写一个js脚本,把自己暗暗地“藏”在一个网站代码或者APP里。用户点击了,却不知道自己已经给别人“贡献”了流量,俗称被“搭便车”。

“此举能得出一定的点击量,但并不意味着,实际有对应的人去注册或访问。用户并无感知,也不是基于对被访问网站的兴趣。”在庭审现场,主审法官宣读了北京市公安局给出的调查取证意见。

CNZZ公司在法院调查时,也证实在2017年,由于对数据到达服务器之前的行为无法监测、也无法识别,可能把一些“虚假流量”纳入统计。

没成想,这也成了两人纠纷的根源。

常某某认为,既然有了能被CNZZ统计到的“独立访客”,又是真人点击,就该按报价付钱。

许某却坚称,其中有40%数据掺假,而且“没有正常的产出”。因此,拒绝全额付款。

为了“讨要”被拖欠的3万余元,最终,常某某选择把许某告上法庭。也顺带让这条“神秘”的产业链,浮出水面。

合同无效,所得收缴!

“偷鸡不成蚀把米”

5月23日下午,经过约2个小时的庭审,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当庭宣判。

“双方订立合同进行刷流量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

“双方通过虚假流量交易获益,违背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因此,本院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另行制作决定书予以收缴。”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此案主审法官张雯,当庭宣读了判决书。


话音落下,电脑屏幕两端的原被告双方,都有些措手不及!“偷鸡不成蚀把米”。

一定有人会问:两人不知道自己做的是“灰色生意”吗?为何会来法庭“自投罗网”?

原告常某某和被告许某自称,之所以选择诉讼方式,是两人坚持认为,自己都属于“中介”,只是交易链条中的一环。

“虽然这个行为(指“暗刷流量”——作者注)不好,但我只是在中间赚差价。具体到这个交易,我已经把钱垫付给代理人了,至少被告要和我分担损失。”常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坚称。

许某则认为,自己也只是受委托,帮助一名叫马某某的朋友“刷流量”。“最终获利人不是我,我也不该成为被告”。

北京互联网法院,用判决表明了态度。

“本案中,许X直接参与磋商,并订立合同......本案原被告通过微信磋商达成一致意见,涉案合同系在常XX和许X之间缔结。”判决认为,许某以“居间人”自居,不成立!

更耐人寻味的是,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暗刷流量”带来的公共利益损害,态度微妙。

流量是怎么刷出来的?常某某自称并不知情:“我下面是层层代理,不知道代理人是谁,我们没见过面,具体怎么实现我也不关心,我只关心CNZZ流量能统计到。”

被刷的流量去了哪儿?两人也都表示“不关心”。

许某认为“没必要问”;常某某则说:“只要(被导入流量的地址)没有病毒、不违法,就可以(做)。”

北京市信息通讯管理局,在法院调查取证时证实,流量被注入的是一个叫谷子网(iguzi.cn)的网站。目前,该网页已因“包含诱导分享、关注等诱导行为内容”,被停止访问。

两个人因为3万块钱“互撕”,被“遗忘”的社会公共利益,谁管?

法院管!

“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程度甚至质量优劣情况,因此,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决定因素之一。”

“虚假流量会扭曲网络用户的决策机制。涉案合同当事人通过作弊造假行为进行欺诈性点击,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诚信原则。这一行为亦会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方面,其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虚假流量注入将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贬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其侵害了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虚假流量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是对用户权益的不法损害,进而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

这就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依据。

法槌落下,二人皆输。谁是赢家——是我们,是每个网民。

“我们就是要对互联网乱象说‘不’”

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于2018年9月。刚满“半岁”的它,就为社会呈现出这样一堂司法公开课。

从互联网进入大众视野以来,流量产业一直备受关注。中间乱象频生,却因身处一个隐秘江湖,而鲜有一纸鲜明的司法判断。

“今天,我们终于有了第一案。”该院院长张雯说。

院长担任主审法官,是想借此传递出,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真正使命和职责——“我们就是要对网络的乱象,甚至一些行业行为,进行司法评价。对一些大家所谓习以为常,甚至不以为是错误的行为,说‘不’。通过这样的判断,使真正的网络空间清朗、和谐、美丽,使得每一位用户都受益。”

意义远不止于此。

由于本案的原被告,对“暗刷流量”的操作手段讳莫如深,法院走访了长长一串调查单位,希望通过全网直播庭审的方式,让这个灰色产业的台前幕后,曝光在13亿人面前。

“从庭审现场可以看到,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心态,有一定代表性:‘对我有用就是法律,对我没用就不遵守’。”有着几十年民事审判经验的张雯说。

“判决传递出的第二个信息是——谁都应该在法律的规制之下工作和生活,超越法律是不允许的。想在这个过程中不劳而获的人,请停下脚步!”

与老百姓一般印象中的法院不同:北京互联网法院,从硬件设施看,仿佛一家互联网公司。

一键立案、远程开庭、电子送达......淡蓝色背景墙、时刻闪动的光标,无处不智能,充满未来感。

(图: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银幕,所有司法大数据实时在线更新。)

(图:北京互联网法院“远程法庭”,可打破时空限制,实现在线开庭。)

这些,都得益于互联网时代的创新与进步。

“好的网络营商环境,对创新至关重要。判决更希望通过对‘暗刷流量’产业链的‘坚决说不’,体现出对真正创新者利益的保护,对真的好产品的市场前景的保护。”张雯坦陈,这是判决想传递给公众的第三个信息。

时代大势,浩浩汤汤。

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加速到来,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满周岁,已经开始了“超强负荷”。

37位员额法官,一年预计5万件以上案件......在中国这片放眼全球都充满活力的互联网沃土上,互联网法院的到来,是以一己之新,处理着千变万化的数字时代之新。

难怪它们被定位为——既是开辟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领域,也是网络强国战略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新交集,既是践行司法全面公开与司法为民理念的新举措,也是维护中国网络主权与保障国家利益的新努力,更是探索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中国方案的新样本。

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则是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精力,精心打磨出的一个司法公共产品。

“考虑到本案呈现的技术复杂性、‘刷流量’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需通过个案的处理表明司法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态度。”判决书中,一字一句,皆为担当。

互联网活动不停歇,司法判断就没有休止符。

“调查取证中,我们发现,各个职能部门对此案也抱有同样的兴趣和热情。因为实践中,刷流量的很多,进入司法程序的很少。”北京互联网法院透露,他们将发出一份司法建议,用联合方式来共同关注、共同解决这一“流量”乱象。

“这是网络治理法治化的一个方向,也是互联网法院的社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