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彭某林、郑某宾两个犯罪团伙共11人涉黑恶案件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11名被告人20年到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万元到5万元不等罚金。
该案是龙岗法院审结的首宗 “套路贷”案件,判决书长达148页共计9.7万余字,堪称龙岗法院史上最长,详细陈述了11名被告人的大量犯罪事实和证据。
从2013年开始,彭某林夫妇通过笼络亲友、胁迫他人、雇请打手等手段,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彭某林夫妇为领导人、被告人李某等7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
郑某宾、尚仁某从2014年底开始,合伙经营一家公司,被告人李某等2人积极参与其中,合谋犯罪。
这两个犯罪团伙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有组织、有预谋地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慌不择路的心理向其放贷,通过“砍头息”“保证金”“介绍费”“过银行流水”等多种名目陷阱形成虚高借款,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空白或虚假的借款、抵押等合同。之后再以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暴力、“软暴力”方式逼迫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甚至非法侵占被害人的房产、车辆等财物。
律师积极充当恶势力“军师”
两个犯罪集团均出现的被告人李某是同一人。他具有律师身份,却受聘于两个犯罪集团担任“法律顾问”,成为他们的帮凶。这位律师不仅策划指导其他成员如何规避法律风险、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合同、过虚假银行流水等等,还作为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以捏造的事实和证据积极参与对被害人的虚假诉讼,以此途径变相侵吞和占有被害人财产。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以彭某林、郑某宾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一审开庭后,龙岗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11名被告人20年到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彭某林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00万元;李某犯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另外,责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共计946万余元,以及手机、音响等物。依法处置随案移送的途锐轿车1辆、保时捷轿车1辆以及手机、手表、电脑等物一批、被告人彭某名下房产1处,所得款项与随案移送的134.6万元赃款、冻结的银行存款155.8万元合并后,按应退赔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