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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三)哄抬物价、造谣传谣?疫情之下要不得!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严格,也出现了很多违法行为,有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卖出“天价口罩”“高价粮”“高价菜”有的故意编造疫情谣言,转发不实信息,引发公众恐慌今天清明君为大家整理哄抬物价、造谣传谣行为可能触犯的法律法规,希望大家在非常时刻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协力共战疫情!

 

 (一)哄抬物价

  截至2020年1月25日,湖北武汉对1236家药店、521家商超门店进行了全方位检查,对口罩、消毒水、酒精等防疫用品,猪肉、蔬菜、水果等生活必需品是否明码标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价外加价、质价不符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现场疏导和查堵。共责令标价不规范问题127起,囤货惜售5起,擅自涨价7起,立案调查7起,实施行政处罚4起。武汉出台《关于战时状态下价格监督检查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立案,从快从严、上限查处。

  典型案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月29日公开曝光“哄抬口罩价格典型案件”,北京、天津、甘肃、上海、湖北、黑龙江、广东、江苏、福建、浙江、江西等地多家药店被处罚,部分药店被开出300万元罚单。

  法律依据

  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修订)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造谣传谣

 吸烟能防病毒感染、喝板蓝根和熏醋可以预防肺炎、武汉“小汤山”医院要重新选址……疫情面前有人传播伪科学和虚假信息,不仅误导大众,也扰乱了抗击疫情的公共秩序。更有甚者,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道听途说,在微信群、朋友圈等发布不实信息,包括某地已有人感染病毒并被隔离、某区开始管制、已被警方封锁、感染人数等,甚至有人为引起网友关注和“恶作剧”心态,故意发布自己或朋友有相关症状却不就医频繁出入公共场合的不实言论,重庆、天津、四川、黑龙江、广西、河北、贵州、河南、山东、江苏、江西、海南、山西、湖南、广东等多地公安机关对相关涉案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

 非典期间,也曾发生过大量造谣传谣行为,并有因此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如被告人黄某某在家中借当时“非典型性肺炎”疫情高发期易引起人们心理恐慌之机,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编造题为《绝对可靠消息,上海隐瞒了大量“非典”病例》《中国已因“非典”而正式进入了经济危机》的文章,并在某知名网站新闻评论网页和相关论坛中多次上网传播谎称我国上海市已因“非典型性肺炎”死亡数百人、全国死亡3000多人,鼓动尽快储备物品,制造恐怖气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我国人民共同抗击“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故意捏造虚假的恐怖信息并故意在互联网上发表、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