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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七)疫情防控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影响几何?


疫情期间,多家原定于近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纷纷发布延期或取消公告,有的公司董事因患病或隔离无法出席董事会议,疫情期间的公司治理问题,决定着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复工等诸多环节。清明君在此择要为大家解答。

 

1.受疫情防控影响,公司原定召开的股东(大)会,可否延期或取消召开,不能延期或取消的应当如何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特殊情况(包括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等六种情形)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在2个月内召开。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和各中介交易所也陆续出台了相应的调整文件,一般允许挂牌上市公司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决定召开会议的,为避免人流聚集,在明确发出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的情况下,可采用网络或其他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召开现场线下会议的,应尽量选择方便股东的地点并对参会股东做好防护措施。

对于非上市公司,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会议时间和形式可自由灵活安排。召开时间上,对非必须在疫情期间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可以延期或取消召开;如需召开股东(大)会,可采用线上股东(大)会股东会替代办法的方式召开,前者包括可采用技术手段(如视频会议,语音会议等形式)以更为安全、便利的通讯方式参会;后者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由股东签字、盖章并作出决议文件的事项,则可以不通过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即作出决议,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更为灵活,只要股东书面形式协商一致即可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为避免决议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清明君建议: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非上市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章程无规定的原则上应通知到全体股东。采用线上股东(大)会股东会替代办法的方式召开的,应当及时做好通知、记录和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第37条、第100条、第1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5条等。



2.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司董事因患病或隔离无法而不能出席董事会议的,该如何处理?

董事会是受股东会委托,专门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机构。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职能主要包括接受股东会领导执行其决策、制订决定公司企划方案及财务融资计划、制定决定公司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选聘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等。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当本人出席,但是公司董事、高管因不幸罹患新冠肺炎或隔离等原因不能出席董事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也可以选择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实践中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时一般采用复合方式,即现场参会和通讯参会相结合。

委托手续应当符合法定要求。首先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其次,董事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上市公司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应当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会被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关联交易情况下,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因此,董事缺席董事会会议,可能造成出席人数不足、会议无法召开,或者造成议案无法通过等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是否必须出席,《公司法》没有强制性规定,按公司章程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108条、第112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