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会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
【专家解读】
胡印富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学科研秘书,法学博士
该行为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条件有四个:第一,主体包含两类人,即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其中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第二,主观方面是故意,不仅传播病毒行为是故意的,而且对危害后果也是故意的,包括希望的直接故意和放任的间接故意。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只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不管是否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结果,都要予以刑事处罚;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只有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才予以刑事处罚。可见两种行为要求的结果不同。第四,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公共安全。
在当前疫情下,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114、第115条、第33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2条第(一)项。
【相关案例】
案例一: “广西玉林薛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
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冠肺炎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冠肺炎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冠肺炎,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2]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火车从山东济宁前往湖北武昌打工。2020年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车辗转湖北荆州、汉口、河南商丘等地后,返回山东成武县大田集镇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镇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炎。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旅居史,田某某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谎称从石家庄返回家中。1月23日,田某某到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其仍故意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被收治于该院呼吸内科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在医护人员得知其有汉口旅居史再次询问时,仍予以否认,在被诊断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转入感染科隔离治疗过程中,不予配合并要求出院。1月26日,田某某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因田某某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昌、汉口返乡的事实,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离观察。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报告武汉旅居史,却故意隐瞒,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37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3月1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1]《广西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者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载自央视网),见http://news.cctv.com/2020/02/02/ARTIuCUCHizpjHD6eACMex1x200202.shtml,2020年2月2日。
[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载自最高人民法院),见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224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