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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法律问答|法院可否因疫情而延长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问题】

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可否因疫情而延长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专家解读】

史智军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每个案件都有一定的审理期限,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常规情形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审限是六个月,简易程序案件的审限是三个月;针对判决上诉的二审案件的审限是三个月,针对裁定上诉的二审案件的审限是三十日。然而,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果人民法院难以在常规期限内审结案件,可否延长审限?对此,需要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可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在常规审限之内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审结案件的,经过本院院长或者上级法院批准,是可以延长审限的。那么,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特殊情况呢?这个问题需要结合不同地域和个案的情况综合判断,具体来说,建立在两个基本的前提之下。第一个前提是需要区分案件是已经审理完毕还是未审理完毕。第二个前提是需要区分疫情和由此而引发的行政管控措施的程度。在案件已审理完毕时,如果因为疫情影响导致审判人员无法正常上班工作,则属于“特殊”情况,可依法定程序延长审限;反之,则审理期限无法因疫情延长。在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时,如果因为疫情导致审判人员无法上班工作或当事人无法参加庭审,则属于“特殊”情况,可依照法定程序延长审限;反之,则审理期限无法因疫情而延长。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7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