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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法律问答|疫情对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起诉的影响


【问题】

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起诉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专家解读】

刘君博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挂职)

刘伟杰  中央财经大学2019级诉讼法研究生

对于正在受理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切实贯彻最高检察院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该从严的从严,比如对于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把握。而检察机关对于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宜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以减少人员接触与聚集,防止疫情的传播。

根据法律规定,在不同的阶段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在侦查阶段,若拘留期限届满未被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予以释放或者变更与解除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办案期限。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案件办结,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审查起诉的期限,也不能久拖不决,而应当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疫情防控期间,要保障诉讼程序规范合法,严格规范卷宗移送。严格做好消毒工作,在确保送达安全的前提下,减少人员接触,必要时可先送达电子卷宗进行案件审查;严格做好场所消毒,每天上班、下班做好检察事务服务中心办公场所的消毒工作,要求工作人员与办理相关业务的人员规范佩戴口罩、在经院大门处登记并测量体温正常后方可入院。

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对于疫情期间在线办公以及工作场所的变化等情况,严格要求执行相关保密规定,做到工作在家不泄密、网上办公不泄密。

注意强化沟通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案件及时合法地完成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工作,以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7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5条至第25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