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因推迟复工导致买卖合同迟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专家解读】
段 威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宿云达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近期不少企业有这样的困扰,因受此次疫情影响需要推迟复工,很多合同订单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正常履行。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能否在个案中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当时对本次疫情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预见的。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当事人已有相应预期,在无其他因素影响下仍应承担相应责任。(2)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或者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自身经营不能等客观因素,则可部分或全部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3)对于已经正常复工的企业来说,不能以受疫情影响作为任意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减少违约责任的依据,而是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在不放松抗击疫情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契约精神,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相关建议:(1)延迟复工的企业尽快对正在履行中及将要履行的合同进行梳理,以判断合同的履行是否会受到此次疫情的影响,如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货、竣工或按时履行付款义务。(2)对履行可能受到影响的合同,进一步审查合同中有无“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及“不可抗力”条款所包含的情形。(3)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但可部分履行时,企业可以尽快向合同相对方告知相关情况,并提出按照“不可抗力”情形对合同作出变更,如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义务。(4)如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已完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实现签订合同的目的,则可直接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告知其解除合同。(5)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合同相对方,以便于客户采取替代采购、调整生产经营节奏或其他相应措施,防止客户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合同相对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94条、第117条、第1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