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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


  【概述】

  单位犯罪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非传统犯罪,也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种社会法律现象。19世纪前,世界各国对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可罚性基本持否定态度,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之后,英美法系国家渐渐把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纳入了刑法的视野。纵观各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例,对单位犯罪的立法表述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立法例就是直接表述为法人犯罪。如美国纽约州1909年刑法第1932条规定:法人之代表人雇佣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关于执行法人业务违反关于租税之法规者,法人本身须负刑事责任。在这里,法人犯罪就是指单位犯罪。另一种立法例就是在刑法中直接表述为单位犯罪。我国97年修改后的刑法采用的就是这样的表述方法。我国刑法总则第二章第四节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给单位犯罪可以如下定义:即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里的单位犯罪包括法人单位犯罪和非法人单位犯罪两种情形。世界各国对于单位犯罪主要是采取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方式进行刑罚处罚,我国也概莫能外。


  【基本信息栏】

  中文名:单位犯罪

  外文名:unit crime

  所属部门法:刑法

 

  【目录】

  一、概念释义

  二、基本特征

  三、基本内容

  四、单位犯罪的处罚


  【正文】

  一、概念释义

  研究单位犯罪首先应当知道“单位”的含义。刑法学意义上的“单位”是指依法成立或者注册登记具有某种社会功能组织的总称。单位和单位犯罪都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同历史阶段的产物。单位犯罪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非传统犯罪,也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种社会法律现象。19世纪前,世界各国对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可罚性基本持否定态度,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之后,英美法系国家渐渐把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纳入了刑法的视野[1]纵观各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例,对单位犯罪的立法表述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立法例就是直接表述为法人犯罪。如美国纽约州1909年刑法第1932条规定:法人之代表人雇佣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关于执行法人业务违反关于租税之法规者,法人本身须负刑事责任。在这里,法人犯罪就是指单位犯罪。另一种立法例就是在刑法中直接表述为单位犯罪。我国97年修改后的刑法采用的就是这样的表述方法。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二章第四节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可以如下定义: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利益,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实施的,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

  单位犯罪,在外国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中多被称为“法人犯罪”。我国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实施以前,理论界也较多地使用“法人犯罪” 这一术语。自从修订后的刑法典设专节明确规定“单位犯罪”后,“法人犯罪”才被“单位犯罪” 这一法律术语所替代。

  在我国刑法中使用“单位犯罪”的法律术语是由我国国情和经济制度所决定的。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经济运行模式的影响,在刑法领域几乎不存在单位犯罪的土壤和环境,难以产生单位犯罪的观念。所以,1979年制定的刑法典是以惩治自然人犯罪为主线而形成的,不承认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出现了单位犯罪的苗头,刑法学界开始关注和研究单位犯罪问题。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7条第4款规定:“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 从而开创了我国法律中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先河。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分别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成为行贿罪、受贿罪、走私罪、投机倒把罪、逃汇套汇罪的主体,这是我国第一次在专门的刑事法律中确认了单位犯罪。此后,我国立法机关相继确认了一些单位犯罪罪名。[1]据统计,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我国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涉及的单位犯罪罪名多达49个,其中,贪利型的经济犯罪居多,这些规定初步建构了单位犯罪的刑事法网。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采用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方式确立了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惩治单位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刑法中没有使用“法人犯罪”,而是使用了“单位犯罪”的法律术语是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制度所决定的。应该说使用“单位犯罪”的法律术语更符合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客观状况。那么,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这一法律术语应当如何理解呢?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与传统意义上的法人犯罪不能完全等同。我国刑法中使用的“单位犯罪”概念克服了“法人犯罪”概念的局限性,其即包括法人资格的单位犯罪和非法人资格的单位犯罪,还包括经济组织的单位犯罪和非经济组织的单位犯罪。

  2、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主体可以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五大类组织形式之一。除此之外的单位组织形式目前还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3、单位犯罪是指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4、单位犯罪是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当单位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构成犯罪的行为时,法律规定单位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基本特征

  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其基本特征如下:

  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有的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3]我们认为,单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这时单位犯罪所谋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然而,单位的过失犯罪行为就不能一概而论。在单位的过失犯罪中,有的引发犯罪的因素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如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单位为了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属于谋取非法利益形成的单位过失犯罪;有的单位过失犯罪引发的犯罪因素并不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从事常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履行常规的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单位过失犯罪就不能理解为单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4、单位犯罪罪名的法定性。单位只能作为刑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罪名的犯罪主体,但不能作为只能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如不能作为故意杀人罪、重婚罪、抢劫罪、贪污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


  三、基本内容

  1、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

  (1)刑法中单位条件

  单位犯罪主体与单位相互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单位犯罪主体又是单位犯罪中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所以,研究单位犯罪自然要涉及到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因为单位犯罪主体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自身,这也是单位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在单位犯罪中所说的单位,也简称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其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单位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等不在其中。

  ②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批准设立、成立或者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的批准设立、成立或者注册登记程序生成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不包括单位内部设立的部门和机构。

  ③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行为能力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刑法意义上单位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整体意志是独立的。二是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整体利益是独立的。三是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名称、资金、财产、场所具有独立性,表明其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由此可见,刑法意义上的单位犯罪主体与其他法律意义上的法律主体的独立性是绝不能完全等同并论的。

  (2)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①公司。公司是一种特殊组织形式的企业,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运作组织方式。根据我国公司法律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②企业。根据我国企业法律规定,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批准设立或者注册登记程序,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这里的企业是指公司以外的企业。

  ③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行使各种社会职能的组织。我国的事业单位种类很多,按照职能可以分为:教学科研文化事业单位等等;按照所有制可以分为:国家事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私营事业单位和在我国依法设立的外资事业单位。

  ④机关。在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它是享有并行使国家决策、领导、管理职能,保障国家正常秩序的各级组织机构。我国的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执政党机关、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政治协商机关等。

  ⑤团体。我国的团体,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并登记备案的各种具有社会职能性、公益性、公众性、行业性或者学术性的组织。

  2、单位犯罪的客观要件

  单位犯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单位犯罪客体和单位犯罪客观方面两部分。由于单位犯罪在刑法中只是一类具体罪名的代名词,其犯罪客体要结合具体罪名进行分析研究更为适合。所以,在这里只对其犯罪客观方面进行分析。

  (1)单位犯罪客观方面的含义

  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单位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由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进而可知,单位犯罪客观方面有如下两层含义:

  ①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单位犯罪客观方面的社会属性。社会危害性行为可以是单位独自实施的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或者自然人共同实施的。

  ②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实施了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这是单位犯罪客观方面的法律属性。

  ③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实施了刑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具体罪名的行为。这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我国刑法对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具体罪名是有特定范围的,单位只有实施了这个范围内具体罪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犯罪。实施了这个范围之外罪名的行为,不按犯罪论处。

  (2)单位犯罪危害行为的形式

  刑法中把犯罪的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不作为或者持有三种基本形式。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有所不同,单位犯罪的危害行为目前只存在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①单位犯罪的作为方式。单位危害行为主要是通过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因此单位犯罪的作为是指与单位相关人员施行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单位犯罪均是由作为的方式来实施的。

  ②单位犯罪的不作为方式。单位犯罪的不作为是指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危害行为。如单位触犯的逃避商检罪、逃税罪等。

  从刑事立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作出的规定可以看出,单位犯罪基本上以作为方式为主,不作为方式占很小的比例。

  总之,单位犯罪的危害行为,不论是单位犯罪的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负责人员的领导、组织、决策、指挥行为与直接责任人员的实行行为构成的有机整体,二者缺一不可。

  3、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

  单位犯罪的主观要件主要是指单位犯罪故意、过失和目的。

  (1)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主要是故意,但也包括过失。单位的故意犯罪占单位犯罪罪名的绝大多数,单位的过失犯罪罪名只是少数,还有个别的单位犯罪罪名即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如污染环境罪。

  (2)单位犯罪的目的性很明确,都是为了单位整体的利益。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个人利益,尽管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了犯罪,但不构成单位犯罪,只构成自然人犯罪。

  (3)许多学者在给单位犯罪下定义时都使用了“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的表达方式,这句话表明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整体意志也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的核心要件。单位的整体意志并非其单位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决策机构依照一定的程序形成的,反映单位整体利益的意志支配力。

  4、单位犯罪的认定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都是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犯罪认定必须在犯罪构成理论指导下,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所确定的各项基本原则,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的各项总则性规定,遵循和适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关于具体单位犯罪的规定。单位犯罪认定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审查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没有适格的单位主体,就没有单位犯罪。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主体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特征,把握住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定性和特定性也就确定和掌握了认定的基本标准。

  (2)注意区分认定是否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当某一具体犯罪的主体即可以是单位又可以是自然人时,应当从单位犯罪的意志和利益整体性去区分和判断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为个人或者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3)注意把握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不同,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其他主管人员和积极参加或者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人员范围。切忌把只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参与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一般职员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认定。


  四、单位犯罪的处罚

  1、单位犯罪的刑罚根据

  我国刑法从刑法总则和分则两个方面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根据:一是刑法第二章第四节中的第31条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罚原则;二是在分则的十大类犯罪中有九类犯罪[4]规定了具体的单位犯罪罪名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刑法总则和分则共同形成了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和依据。

  2、单位犯罪的刑罚原则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说明我国刑罚在处罚单位犯罪时,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同时也不排除法律特殊规定的“单罚制”。

  所谓双罚制又称两罚制,是指对于单位犯罪的,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在我国刑法中对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

  所谓单罚制又称代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的,不判处单位罚金,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单罚制的一个典型的立法例。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是实行“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补充”的处罚原则。

 

  【参考文献】

  [1] 于阜民主编:《刑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7月第1版,第135页

  [2] 孟昭武:《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的研究》,《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23页

  [3] 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出版,第132页

  [4] 我国刑法十大类犯罪中有九类罪中设有单位犯罪的罪名,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唯有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没有单位犯罪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