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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

醉驾入刑

 

  【概述】

  醉驾入刑是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的情形,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只要求驾驶者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不要求情节恶劣及造成危害后果。《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体现了我国加大对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基本信息栏】

  中文名:醉驾入刑

  外文名:Drunken driving

  所属部门法:刑法


  【目录】

  一、立法背景 

  二、 概念释义 

  三、基本特征 

  (一)构成要件 

  (二)与相关罪名的界限 

  四、实施问题 

  五、相关法律


  【正文】

  一、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增长,喝醉酒后驾车、飙车和其他危险的驾驶行为造成重伤而死亡的惨案频繁出现,社会和舆论要求对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呼声日益增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仅仅因为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肇事的,在2009年1月到8月,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我国的城市化过程和汽车数量急剧增加的加速度,危险驾驶行为而引起的交通事故也急剧增加,而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框架下,危险驾车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实际结果发生和没有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的通常并不认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对只有造成严重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驾驶行为才做出定罪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人们要求严惩危险驾驶行为的心理需求。《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无疑是对人民群众意愿的积极回应。


  二、概念释义

  醉驾入刑,通常含义即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构成犯罪,罪名为危险驾驶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入刑中的“醉驾”也称为醉酒驾驶。对于什么是“醉驾”,每个国家的标准都大不相同。在我国,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驾驶者的血中酒精浓度大于或等于20mg/100m1,小于80mg/100m1为喝酒后驾车行为;驾驶者的血中酒精浓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驶行为。喝酒后驾车的行为人即便是清醒的,但其机体对客观事物反应时间出现了延迟,对道路状况的判断敏感力降低。而醉酒驾驶的驾驶者被检测其血中酒精浓度达到80mg/100m1就构成本罪。因此,判断驾驶者是否是“醉酒驾驶”或“喝酒后驾驶”区别于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达到80mg/100ml。

  衡量“醉驾”的标准是基于驾驶人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浓度是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因此,只要检测到驾驶者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就可以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如果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80mg/100ml的不属于醉驾,而是酒后驾驶。我国刑法学者张明楷认为认定醉驾的关键是对醉酒标准的认定。醉酒通常分为病理性和生理性,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生理性醉酒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情形中,行为人要判断自己是否具有病理性醉酒生理特点。如果知道自己饮酒后属于病理性醉酒而执意驾驶机动车,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生理特点,喝酒后让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状态又驾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的行为加以处罚。不论行为人是过度饮酒还是轻微饮酒,只要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测验值达到80mg/100ml,都可认定为醉酒行为。因而,在道路上行驶的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浓度只要达到80mg/100ml即可认定为醉酒驾驶。


  三、基本特征

  (一)构成要件

  在犯罪客体方面,醉驾驾驶侵犯的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以及行人人身、车辆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即通常所说的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涉及到很多人的生命危险的交通运输过程以及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喝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前已述及,醉酒的标准要达到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测验值为80mg/100ml。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道路具有开放性、公众性和不特定性的特点,是不特定的人和车辆通行的场所。追逐竞驶中的“道路”还包括比较封闭的场所,比如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的道路。而校园内人员密集,道路与公路相互连通,若发生追逐竞驶的行为,后果相当的严重,危险性更强。对于“道路”我们还应该作进一步的扩大化解释,平常我们所说的铁路、高铁、地铁等都应该归属于道路的范畴。那么农村道路属不属于法律上的道路范畴,可从以下几点分析:第一,村道、乡道、县道是属于农村道路。第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道路的不断扩大和延长。第三,在农村道路上时常有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村道、乡道和县道三者之间都是相互贯穿与链接,与外部联系密切。农村道路也具有道路开放性、公众性和不特定性的特点,因此,农村道路也应该属于法律上的道路范畴。行为人驾驶的必须是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属于醉酒驾驶的范围。

  在犯罪的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本罪是自然人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知道喝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但是还希望或者是放任这种状态发生。


  (二)与相关罪名的界限

  1.与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的其中一类,危险驾驶包括但不局限于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给公共安全带来重大危害的高度危险的驾驶行为。广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来源于国际刑法学界的习惯表述,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中,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不良驾驶行为违反了本国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从而给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险的驾驶行为。狭义上我国刑法所规制的危险驾驶行为是指在道路上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一种法定情形。而危险驾驶罪不仅包括醉酒驾驶的情形,还包括追逐竞驶等其他情形。

  2.与交通肇事罪

  醉酒驾驶与交通肇事罪两者之间关系紧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醉酒驾驶是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补充,两罪之间的适用存在竞合。首先,两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次,两罪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再次,两罪都是违反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醉酒驾驶犯罪是故意犯罪。醉酒驾驶的行为人所做出的危险驾驶行为明知会造成公共以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结果,而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交通肇事罪是行为人由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做出的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发生,行为人对严重后果应当预见,但是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或是虽然能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第二,客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醉酒驾驶是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喝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不论是不是造成后果的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在交通肇事罪中必须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造成了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才构成本罪。第三,适用范围上不同。交通肇事罪发生的领域广于醉酒驾驶犯罪,交通肇事罪是发生在所有的交通运输领域;而醉酒驾驶只限于在陆路交通中的公路交通领域。

  3.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两者之间通常容易混淆,是联系紧密但又有所区别。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之间紧密联系地方在于:第一,两罪均是故意犯罪。第二,两罪都属于危险犯,都是以危险行为的发生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第三,客观方面存在竞合。第四,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都是希望或放任其危害结果的发生。两者的区别则在于:第一,犯罪构成条件不同。醉酒驾驶犯罪是不以发生严重后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发生严重后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第二,行为方式不同。醉酒驾驶犯罪是根据刑法规定的“醉酒驾驶”行为方式;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是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四种行为方式。第三,犯罪客体不同。醉酒驾驶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除了交通运输安全之外的其他公共安全。第四,主观方面不同。虽然两罪都是故意犯罪,但是醉酒驾驶范围是间接故意,认识到危险驾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不过还是任其发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既有直接故意也有间接故意,即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使结果向希望的状态发展而放任结果发生。第五,刑罚不同。醉酒驾驶犯罪的法定刑是处拘役,并处罚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相对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罚方面设置得更重些。


  四、实施问题

  (一)醉驾应否一律入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颁布之后,危险驾驶罪的表述方面发生了变化,对于醉驾情节恶劣的限制条件没有了,但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的情节没有限制。因此,是不是只要醉酒驾驶机动车都应一律构成犯罪?对此,有不少学者产生了纷争。一些学者认为:醉酒驾驶的行为本来是由于驾驶人员喝醉酒后仍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这表明了立法者在立法上对于只要醉酒驾驶机动车,不论情节轻重与否,驾驶人员只要实施了醉酒驾车的行为都构成犯罪的态度。换言之就是醉酒驾车不存在情节限制问题。有些学者则持不同观点: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情节限制方面应当有所区别,其行为没有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不应当构成犯罪。对于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入罪”应当适用于所有犯罪,醉酒驾驶行为也包括其中。关于醉酒驾驶中醉驾标准的认定,“只要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行为”,而对于那些喝了酒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小于80mg/100ml的驾驶人员,他们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车。因而不是所有喝了酒的驾驶人员都属于醉驾,并不能认定只要醉驾就应一律入罪。


  (二)危险驾驶罪能否定罪免责

  危险驾驶罪能不能只定罪而免刑或判处缓刑,是现在争议不断的问题。例如发生在重庆市的一起醉酒驾驶案件:2013年11月1日19时许重庆市永川监狱工作人员周某因酒后驾车与龚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龚某报警,周某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永川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7.6mg/100ml。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周某为中心境障碍-抑郁发作,涉嫌危险驾驶时精神疾病影响,其辨认能力存在,但控制能力削弱,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由于他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他提供了法律援助。因而在此案件中,法院免予对周某的刑事处罚,并当庭对周某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根据此案件可以看出,虽然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经超过80mg/100ml,但是他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在定罪上不予以刑事处罚。可并不是所有的危险驾驶罪都能只定罪而免刑,如果行为人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而且属于刑法上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的,都应当定罪处罚。如果要判断需不需要处罚的,应结合以下方面综合考虑:(1)行为人属于何种刑事责任能力人;(2)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3)当时的驾驶状态;(4)行为人是否属于危险驾驶;(5)危险驾驶的实害结果。


  (三)危险驾驶罪适用何种强制措施

  拘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而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是“处拘役,并处罚金”。显而易见,对于危险驾驶罪不适合使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因为逮捕的法定条件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对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人适用可以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列举了紧急情况的七种情形,而这七种情形在危险驾驶案件中常常出现。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对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人主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五、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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