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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制度

收容教育制度

 

  【概述】

  收容教育制度是对有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淫嫖娼人员采取为期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基本信息栏】

  中文名:收容教育

  外文名:Inclusive education

  类型:行政强制措施

  国家:中国

 

  【目录】

  一、概述

  (一)制度变迁

  (二)制度性质

  (三)制度内容

  (四)制度区分

  二、相关法规

 

  【正文】

  一、概述

  (一)制度变迁

  收容教育所并不是凭空建立的,它是借鉴建国初期的妓女收容教养院的成功经验而创办的。解放初期建立的收容教养院成功地改造了大批妓女,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改造模式,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新时期的收容教育制度是建国后收容教养院的延续和发展,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革新。卖淫妇女收容教育所是1984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为适应禁娼工作的需要率先创办的。[2]

  根据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称为《决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1993年颁发《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制定了收容教育制度。《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称为《办法》)第2条规定:“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2010年,国务院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依照该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收容教育制度旨在通过采取边劳动、边教育、边治疗性病的做法,改造卖淫嫖娼者的思想,并尽力遏制卖淫嫖娼活动和性病的传播蔓延。但是,由于2005年新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及2013年底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缺乏了原有的标准。

 

  (二)制度性质[3]

  (1)行政强制说。该说认为收容教育是一种具有特殊内容和形式的行政强制措施和教育措施,被收容教育人员除了须接受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和参加劳动外,还必须接受性病的检查与治疗。

正如法学学者早已公开提出的,若收容教育系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具有暂时性的色彩。但是收容教育的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相比之下,已经超过部分刑罚的时间(《刑法》规定的刑罚中,拘役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外加被转入收容教育所这一相对封闭的场所,显然超出了一般人对“暂时性措施”的理解。收容教育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处罚说。该说认为从收容教育的内容、期限等方面来看,收容教育措施带有明显的惩戒性和行政处罚性;收容教育与普遍被定性为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存在极大的相似之处,而与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又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行政处罚性更能反映收容教育的法律属性。

  (3)保安处分说。该说认为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等措施,在实施目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处分内容上,基本具备了保安处分的一般特征,可称为“有保安处分色彩的强制措施”,属于刑事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4)违法惯常行为矫治措施说。该说认为收容教育的基本功能是对具有惯常性违法行为倾向的违法者的行为矫治,这是整个制度的出发点与归宿点,所以应定性为违法惯常行为矫治措施。

上述观点从不同的角度,都揭示了收容教育的性质,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具体而言,第一种观点的依据是《办法》的界定,是一种形式认定;其他三种观点则是分别倾重于收容教育的某种具体内容,是一种实质认定。

 

  (三)制度内容

  1.收容教育范围

  根据《办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一)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2.收容教育机构

  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应当将收容教育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

  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辅导、医务、财会等工作人员,设置收容室以及教育、劳动、医疗、文体活动等场所。收容教育所应当依法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禁打骂、体罚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被收容教育人员。

  3.收容教育程序

  A收容教育的决定程序。

  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给予表扬或者提前解除收容教育。需要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但是,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1/2。

  对拒绝接受教育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延长收容教育期限。需要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但是,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收容教育期间发现被收容教育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处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B收容教育的救济程序。

  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收容教育的管理程序

  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按照性别和有无性病实行分别管理。被收容教育的女性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并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学习生产技能,增强劳动观念。被收容教育人员参加生产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收入,用于改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生活和收容教育所的建设。对参加生产劳动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收容教育所对劳动收入和支出应当单独建账,严格管理。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的生活费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

  收容教育所应当允许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家属探访。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遇有子女出生、家属患严重疾病、死亡以及其他正当理由需要离所的,由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担保并交纳保证金后,经所长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

  对收容教育期满的人员,应当按期解除收容教育,发给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

 

  (四)制度区分

  收容教育常常与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相提并论,它们之间有近似的地方又有所区别。

  收容教养制度是根据《刑法》第17条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而设立的,是我国特有的对少年严重违法行为者进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行政措施。

  劳动教养是依据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一些列强制性处罚。劳动教养制度已经于2013年底被废止。

 

  二、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参考文献】

  [1] 刘武俊:《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大势所趋》,载《第一财经日报》2014年6月12日第B05版。

  [2] 詹伟、李楠:《新时期我国收容教育制度改革创新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3] 叶良芳:《废除抑或改造:收容教育制度的反思和检讨》,载《政法论从》2015年第2期。

  [4] 何海波:《论收容教育》,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

  [5] 周国兴:《法治思维视野下的收容教育制度之检讨》,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2期。

  [6] 魏建良、郑联民:《“收容教育”该收场了吗?》,载《浙江法制报》2014年6月12日第005版

  [7] 黄华生:《收容教育的合法性审视与未来走向》,载《甘肃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