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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

 

  【概述】

  税收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的各种税收及其条件、方法的总称,是政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规范。它反映了以国家为主体的税收分配关系,具有分配调节和经济调控的作用。我国于1994年全面改革税收制度,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框架,以及符合我国国情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旨在简化税制、打造良好的营商及创新创业环境,使税收充分发挥对社会经济各方面的统筹调节作用;公众税收及监督意识的增强,也时刻督促着政府依法征税、用好税收收入。

 

  【基本信息栏】

  中文名:税收制度

  英文名:Tax System

  所属部门法:经济法

 

  【目录】

  一、概念释义

  (一)税收

  (二)税收制度

  二、基本内容

  (一)税收主体

  (二)征税对象和税目

  (三)税率

  (四)纳税环节

  (五)纳税期限

  (六)税收优惠

  (七)法律责任

  三、税制改革

  (一)分税制改革

  (二)新一轮改革

  四、相关法律

  (一)实体税法

  (二)程序税法

 

  【正文】

  一、概念释义

  (一)税收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对税收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税收的目的。国家征税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各种职能,包括国家机器自身运转以及公共服务、公共建设、调控监管和市场操作等。

  第二,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和宪法、法律,而不是财产权利。当然,政治权力的行使要建立在民主和法治的基础上。

  第三,税收主体。税收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的主体是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一般为国家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纳税主体可以分为居民和非居民。所谓居民,从税法的角度而言,是指按照一国税法确定的住所、居所、居住期、管理机构或主要办事处所在地等标准认定的在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组织。凡不符合一国居民条件的自然人和组织则为非居民。非居民为有限纳税义务人,仅对其来源于该国的所得征税。

  第四,税收的形式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性”。“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意味着强制性和固定性特征,不直接偿还表明课税对于具体的纳税人来说是将财富无偿转移给国家。

  第五,税收不具有惩罚性。由此将罚款、罚金以及其他一切罚没行为排除在了税收行为之外。

 

  (二)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的各种税收及其条件、方法的总称,是政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规范。从一般意义上说,税收制度是由税收主体、征税对象和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法律责任等要素构成的。

  税收制度反映了以国家为主体的税收分配关系,具有分配调节和经济调控的作用。

 

  二、基本内容

  (一)税收主体

  税收主体是指按税法规定享有权力(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税法权力(利)义务关系的承担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税收的一方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的各级征税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另一方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即纳税主体。

 

  (二)征税对象和税目

  征税对象,或称课税客体,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或依据,包括物和行为。征税对象是引起税法权力(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并因此形成税的不同种类。在税收制度中明确征税对象,关系到某种税的征税界限、税源的开发和税收负担的调节等问题。税收制度必须对每一种税的征税对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税目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范围的具体体现,一般不作为税收的一个独立要素。

 

  (三)税率

  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人的课税客体数额与应纳税额之间的比例,它是法定的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基本形式有三种:

  一是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客体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的税率。这种税率不因课税客体数量的多少而变化,应纳税额与课税客体数量之间表现为一种等比关系。

  二是累进税率,是一种随课税客体数额增大而提高的税率。累进税率根据划分级距的标准不同和累进方式不同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全额累进税率,是对课税客体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税率征税,我国税法中没有这种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根据课税客体数额的不同级距规定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纳税人按照不同的等级税率征税。其合理性在于对收入差别的调节,体现了合理负担的原则,因而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纳。超率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客体的一定数额作为一个计税基数,以这个基数为一倍,按不同超倍数额采用不同的累进税率计征。

  三是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按单位课税客体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在商品生产和流转过程中应当交纳税款的环节。一种税具体确定在哪一个或哪几个环节进行征收,不仅关系到税制结构和税负平衡问题,而且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便于纳税人交纳税款、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纳税环节也须在税收制度中作明确规定。

 

  (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交纳税款的期限。税法规定每种税的纳税期限,是为了保证税收的稳定性和及时性。纳税人按纳税期限交纳税款,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违者将受到加收滞纳金等处罚。

 

  (六)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了体现鼓励和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我国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有减税、免税、退税、投资抵免、快速折旧、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纳税等。

 

  (七)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和征税工作人员违反税法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税收的强制性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是税法规范构成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1]

 

  三、税制改革

  (一)分税制改革

  我国于1994年全面改革税收制度,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框架,以及符合我国国情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经过分税制改革,税收的财政筹资作用更加突出。一方面,中央财政获得了收入的刚性来源,扭转了中央财政收入长期低速甚至负增长的局面;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事权不断扩大和自收自支的压力下,努力拓展财源,进一步开拓了地方税收的筹资能力。在政府间财源初次分配层面,分税制改革也体现了税收的调控作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统一,各地能在同一制度下进行公平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税收竞争导致的税收损失,使财政分配制度更加趋向透明化和规范化。

 

  (二)新一轮改革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由此萌生我国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其基本原则便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无论是简化税率和优惠政策,还是从内涵到外延更准确地定位税收制度,乃至于降低实际税率和加强征收管理,最终指向都是要把税收打造成有力的调控手段,发挥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调节作用。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党的十九大绘就了更为清晰的财税改革路线图,更加公平、高效、简洁的税收制度结构正在逐步建立。

  在这一轮税收制度改革中,税收充分展现了对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的统筹调节作用。首先,税收制度改革使税收与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契合,特别是在经济下行趋势下,降税费使企业切实减轻了负担,打造了良好的营商氛围和创新创业环境。其次,我国已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在这个发展关键期和矛盾凸显期,税收的作用不仅是组织财政收入,也对社会各阶层、行业收入和利益的均衡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最后,税收制度改革的深入扩大了税收监督的内涵,不单是对纳税人税收遵从的监督,也从税收监督的角度强调了纳税人的本质权利,即公平地享受高水平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权利,公众税收意识的增强在时刻督促着政府用好税收收入。[2]

 

  四、相关法律

  (一)实体税法

  实体税法即税收实体法,是指主要规定国家征税和纳税主体纳税的实体权力(利)、义务的法。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我国现行实体税法结构体系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和其他实体税。

  流转税是调整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在我国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所谓流转额,是指在商品流转中商品销售收入额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劳务或业务收入额。流转税属于间接税,纳税人往往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者。

  所得税,又称收益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或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它按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来确定税收负担,无收入不纳税,体现了国家对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调节。我国现行所得税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纳税人与税收的实际负担者是一致的。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的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也属于直接税范畴。我国现行财产税主要有房产税(仅对经营性房产或房产收入征税,尚未对住宅开征)、契税和车船税。

  行为税是以某种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通过对特定行为课税,以规范、引导、控制和管理消费行为、经济行为等。我国现行行为税主要是印花税。

  资源税是以从事资源开发、因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我国现行资源税主要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此外,我国还有其他一些实体税,如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实体税法例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二)程序税法

  程序税法,又称税收程序法,是保证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得以实现的有关程序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账务和票证管理、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参考文献】

  [1] 史际春.经济法(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2] 丁芸,李苗苗.正本清源再议税收作用[J].税务研究,2017(5):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