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结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态进行了增补与完善,同时为适应时代需要,彰显中国特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补充了一些新的规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亮点颇多,其所规制的内容多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笔者择选其中一二叙述如下。
一、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扩展
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最为基础且重要的规则,其明确了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保护。侵权责任法第2条“列举+兜底”的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例如,债权、生活安宁权是否应被解释为包含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益”之中,从而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就存有疑问。
基于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将前述列举式规定修改为概括性的规定,即“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从立法意旨看,该规定将所有的民事权益都纳入保护范围,从而真正实现了旨在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法院在现有模式下面对具体案件时,可以采取体系解释的方法,将本条规定与民法典总则编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和利益相对应,至此,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都将受到保护,而不会出现遗漏偏差或者认识分歧。
民法典应恪守人本理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具体规则中。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的规定,实现了民事权益保护范围的扩展,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恪守了立法为民的宗旨,无论是立法技术还是立法理念,都是一次长足的进步,在实践中也势必能更完备地保护民事权益。
二、公平责任中“公平”的回归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规则的本意在于调和受害人遭受损害但得不到赔偿的状态,以实现矫正正义。但是,由于该条规定的文义表述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这就导致公平责任的适用存在较大弹性,加之“公平”理念的泛化和异化,司法实践中一度出现公平责任被滥用的情况。
诚如引起社会热议的“电梯劝吸案”中,受害人的妻子将劝烟的行为人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虽然没有过错,但是受害人遭受了损害,故依据公平责任的规定判决行为人补偿15000元。一审判决引发了舆论哗然,对于正当性为适用公平原则,并且使得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触动、违背了大众最为朴素的正义观,后二审改判行为人无需承担责任。
诚如学者所言,社会主义社会中实行的应当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应当通过民法典的具体规则与法律制度,有力地加以贯彻落实并保障公平的实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86条中,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由“根据实际情况”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如此改动无异于“四两拨千斤”,寥寥数语,却将原有的弹性降至最低,即只有法律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判决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此,公平责任的适用被确定在了更为妥适的范围。
三、免责事由进一步扩充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扩充了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的免责事由,即“自甘风险”和“自助行为”,以回应现实之需。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行为人自愿承受某项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我国原有立法未对自甘风险做出规定,所以面对现实案件,既有援引自甘风险理论进行判决的情形,也有因自甘风险规则缺失而做出的保守裁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第1176条中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规则的确立,意味着除非造成他人损害的其他文体活动参加者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他们就无需承担责任。
所谓民事自助行为,应是权利主体为实现与保护其合法利益,于情势紧迫且公力救济所不及之时,采取自力使权利恢复到未被侵害的状态,或对加害人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手段以排除加害的适法行为。自助行为属于私力救济的重要类型,在弥补公力救济之难以及时保护权利人急迫需要以及高成本、低效率等缺陷上,作用显著。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7条增设了自助行为制度,弥补了立法空白。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同时,如果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助行为入典,体现的是对私力救济途径的肯认,对权利保护的尊崇,与核心价值观所凝聚的价值观念高度契合。
四、网络侵权规则的细化与纵深
在互联网时代,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事件常有发生,网络侵权案件成为当下高发的侵权案件类型。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规则进行了细化和纵深,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5条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完善。一方面,新规则要求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时,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有助于防止民事主体滥用“通知”这一权利。另一方面,就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采取的措施,采取了较灵活的立法表述,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需要采取“必要措施”。
其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6条增加了“反通知”规则,即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在原有立法中,信息发布者即使遭到了恶意投诉也无法进行辩解,新规则给予了信息发布者自行辩解的机会。
最后,相较于旧规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7条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后加入了“应当知道”,这是对网络平台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的提高与加强,对于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而不知晓存在网络侵权情形的,平台同样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规范并强化平台责任,有助于平台加强自我管理和有效治理,从而增强对网络用户的保护,为互联网的良性发展提供更为完善的法治环境,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五、高空抛物规则的多层次更新
近年来,我国多地先后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由于高空抛物案件查明具体的加害人存在一定困难,裁判逻辑的不一以及结果的迥异难以服众,使得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难言良好,引发了社会关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4条对相关规则进行了多层次的完善。首先,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这有助于形成对当事人行为的指引;其次,明确一旦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造成他人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同时,新规则要求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进行调查,以查清侵权人,这有助于打消侵权人的侥幸心理,为实质公平提供可能;再次,经公安机关调查仍然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从而实现对被害人的救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最后,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民法典侵权编的上述规定,致力于从根本上解决关乎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高空抛、坠物问题,并且以多层次、多维度的立法保障合法权益,以期达至良好社会效果,促使公民践行“文明”“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构建美好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作者:焦清扬,法学博士,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
阙梓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