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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乎礼:民法总则编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化是一个新命题,民法典是首部核心价值观入典的法律,第一条开宗明义立法宗旨包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纵观总则编,从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表达方式,对民事行为与权利的影响,以及指引司法适用等方面均有创新。

 

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法律表达

其一,核心价值观写入宏观立法宗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总则的核心和灵魂,折射出民法典的民族精神和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从中外民法典的诞生历程来看,民族精神扮演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国民法典透着大革命后法兰西人民的自由博爱精神,德国民法典以严谨结构获得了德意志法学家法的桂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共产党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作出的重要论断,是中华民族共同的精神财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的重要历史方位下,核心价值观已经升华为民族精神的代名词,核心价值观入典,是凝结中华民族精神最自然,最正式的表达方式。

马克思认为,价值是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它反映的是人类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的需求与被需求关系。终局意义上,法律与道德、宗教等规范体系相似,都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法律价值判断如果立不好,不能正确反映政治意志,不能代表社会最大共识,不能代表人民利益,那么就会成为脱离实践基础的“空法”,甚至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恶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高度浓缩,以核心价值观锚定民法典的价值追求,可得“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的立法效果。

其二,核心价值观构成中观法律原则的内在逻辑。原则入法是我国民事立法惯例,总则编第3条至第9条规定了民法典基本原则。以核心价值观塑造法律原则,既保证民法典在调整不断变化的社会新生事物时从容稳定,又避免其在法律适用失之于多、失之于泛时所带来的价值适用紊乱。“敦诚信”是中华法文化的重要内容,早在秦律就有“物勒工名,以考其诚”的质量诚信思想,随着总则编第7条诚信原则调整的社会关系从私法契约不断扩大到行政允诺范围,从公权行使到私益保护都将贯彻诚信第一的价值共识。同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已是当下国人环保理念最大共识,第9条绿色原则作为和谐价值观的立法体现,成为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直接裁判规范,也将对司法实务造成深远影响,如对存在环境污染之虞的矿业权合同纠纷,即使通过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院也可基于公共利益依职权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甚至否决合同效力。

其三,核心价值观通过微观法律规则来间接实现。从法源上讲,价值观更多地是演化为法理,辐射到总则编的具体法律规范。典型者如富强价值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法经济学认为,财产权存在的前提下,当个体对自己产出享有权利时,那么个体将付出社会最优量的工作,社会经济收益将得以最大化。民法典秉持了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总则编的法人制度、代理制度在商业交易中一直扮演重要角色。此外,本次立法强化了商事规则的力度,如第83条滥用出资人权利、法人格否认和第84条滥用关联关系等条款,系将《公司法》第20条和第21条有关公司的规定扩至所有营利法人,这对规范、繁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作用。


影响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责任的效力效果

其一,核心价值观是民事权利的精神意志内容。权利意志学说认为,法律权利构成了法律规范的立法理由,而精神意志是法律权利的存在基础。如康德所言,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哲学社会科学中的上位概念,不论哲学、政治学还是法学,涉及到目的层面时都会最终指向精神意志的人之尊严或人格价值。总则编第109条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它意味着自然人维护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行为的正当。

其二,核心价值观厘清了民事责任边界。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滥用民事权利,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当个人权利滥用造成以核心价值观为内容的公共利益受损时,应当进行赔偿。早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9号“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中司法机关就已提出,英雄烈士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演化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本次民法典采纳了这种思想,总则编第185条规定,侵害英烈名誉等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符合社会价值观的正当行为可以获得侵权责任的豁免。总则编新增因保护他人致自己遭受损害的见义勇为行为(183条)和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第184条),前者规定在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后者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其三,核心价值观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总则编第143条,不违背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公序良俗在法学理论上属于不确定概念,法律解释和司法适用时应当予以类型化,此时核心价值观发挥着指导作用。一般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包含三个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个体层面。因此,对于签订偷逃漏税、窃取国家秘密的契约行为因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利益而无效;对于赌博、劳动不公平条款(如工伤概不负责,入职一定时期内不得生育等)等破坏社会秩序,违反消费者保护、劳动者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损害他人利益的,如以羞辱人格为目的的打赌行为等,都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在法律适用时发挥指引作用

其一,有助于确定法律规则要件。社会主义价值观不能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可以用来增强说理。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通行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称为“法律要件分类说”,即将法律规则分解成各类因果性要素作为大前提,进而与案件事实的小前提进行耦合。但是,当存在多个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或者个别法律规则规定抽象、周延性不够时,司法机关应以核心价值观为指引,续造其他因果性要素。

其二,为法律适用冲突指引方向。法律适用冲突本质是法律规则价值冲突,核心价值观为规范选择提供了正确答案。如总则编第146条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让与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名义约定财产转让,但真实意思表示为担保法律关系,若按虚伪意思表示无效认定,则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的规定相左,鉴于让与担保融资灵活、交易成本低的特点,从价值判断上应做鼓励交易自由解释,故司法实践往往认可让与担保合同效力。

其三,有助于填补法律漏洞。法律漏洞是违反法律体系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出现时一般采用“从特殊到特殊”的类比推理方式援引规则,此时应通过核心价值观寻觅相似法律规范。如总则编规定的营利法人,必要时可类推适用公司法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2期公布的一则案例中,法院即认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时可适用公司法。进言之,民办学校举办人与股东身份类似,同样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应秉持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友善观念调处矛盾纠纷,这也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否有权查阅、复制民办学校的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等权利提供了答案。

                                       

                       作者:包一明,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公益事业部项目主任